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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给多少 职工也有话事权
2010-8-9 14:45:39    来源:网络    我要评论(

  “工资集体协商”将受法律保护,中山众多打工者今后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都有话事权。
  
  加班时间和工资要与职工协商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制度。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
  
  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
  
  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给予指导,民主推选协商代表。
  
  协商要求15日内要答复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点
  
  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记者宁汗杰洪会强本版摄影信息时报记者宁汗杰
  
  过去,工资多少、加班费给不给,基本上是老板一人说了算;现在,一个企业如果超过五分之一的职工对工资、加班费不满,就有话事权。本月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称《条例》)进行审议,《条例》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并明确提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进行协商。
  
  全国首创
  
  地方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
  
  在中山,外来务工人员高达120万,私营、民营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的选择,但工资和加班问题却成了企业、工人劳资关系的矛盾焦点。《条例》的审议,给工人们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记者近日对中山石岐区、南区、沙溪镇的玻璃厂、五金制品厂、制衣厂等多家工厂进行调查,多数工人认为,《条例》再度审议,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好比一场“及时雨”。
  
  据了解,早在2008年7月,《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就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的视线,当时是第一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同年9月,草案二审。但随后的金融危机让《条例》搁浅。今年,劳资关系再次成为焦点,特别是新生代劳动力的维权意识强烈,这让调解“劳资关系”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补充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条例》在中止审议二年后“再度出山”,新增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重要内容更引关注。此次提交的草案与两年前相比,更加实用,并专门列出一章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等内容。省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且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最主要的内容。据了解,地方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国属首创。
  
  协商程序
  
  工人企业均可提出协商要求

  
  《条例》规定,当工人不满工资待遇时,可以主动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1.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2.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3.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除了工人,企业也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该对等,各设首席代表一名。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代理。职工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当选。”
  
  专家说法
  
  职工要求涨薪有法可依了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首吃“螃蟹”,全国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体现了广东立法敢为人先、与时俱进的信心和气魄。经过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企业职工表达集体意志、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收入合理增长的行为做了更明晰的规范。
  
  “这也说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前依靠廉价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逐渐改变。”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主任陈泉告诉记者,私营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不愿涨员工工资是一个正常现象,而普通职工往往敢怒不敢言,而《条例》明确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可以在企业工会组织或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从立法角度给予企业职工一个合法合理要求涨工资的途径。”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职工工资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工资仅靠政府解决是不行的,必须靠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工人的收入和企业的发展应该是并行的,企业盈利,应该主动地给员工涨工资,有远见的企业家,应该让工资和企业利润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成本绝不是越低越好,低成本企业暂时好像占了光,但是最终不会持久。”常凯说。正如条例草案所指,在修改二稿中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使广大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
  
  工人
  
  好是好,就怕老板不执行
  
  记者对石岐区、南区、沙溪镇的玻璃厂、五金制品厂、制衣厂等多家工厂进行了调查,大部分企业和工人均表示不了解,甚至没听说过《条例》,在记者向他们介绍《条例》的概况后,对于《条例》的新内容,他们都有话要说。
  
  对于《条例》新增的“超两成职工对工资、加班费不满,可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石岐区青溪路某玻璃厂的工人告诉记者,该厂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基本都很低,加班是家常便饭,但是却一直拿不到应该得到的加班费,最苦闷的是,一直没有相关部门来管理这些事,工人们即便想维权,也无法可依。
  
  “现在,《条例》的审议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以后再拿不到应得的加班费,我们就有了维权的希望”,该厂的切割技工阿东说。而阿东的同事也都对《条例》拍手称好,并希望《条例》能够尽快通过,颁布实施。
  
  位于沙溪镇宝珠东路一带的某制衣厂,工人们也都对《条例》的内容怀揣希望。但同时,工人们也很担忧,因为虽然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具体如何操作、操作程序有哪些,他们并不知晓。“就算《条例》出台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板到时候会采取应对办法,最终受害的还是工人。”该厂制版工小张告诉记者。
  
  “有这个《条例》总比没有的好,至少看到了一丝希望,但是,我们打工的,终究还是无法与老板抗争。”对于条例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记者在随后对南区录音机、电梯生产企业以及古镇等地的灯饰加工企业进行走访时,大多数职工对条例表示这样的担忧。
  
  企业
  
  条例禁止暴力讨薪,是好事
  
  中山的大部分私营企业表示,他们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加班费,《条例》的审议对他们企业的发展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过也有少量企业对此表示担忧。
  
  位于东升镇105国道裕民路段附近某印刷厂陈老板告诉记者,有了《条例》“撑腰”,或许就有工人因为工资和加班费问题而联合起来“拷问”企业,到时就很难处理了,毕竟,由于行业的季节性原因,企业效益并非一年都好,拖欠部分工资和加班费,也是在所难免、逼不得已,“不过,我们企业会尽最大努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加班费”。
  
  “《条例》禁止工人使用暴力方式,对企业来讲是个好事,否则,如果全厂工人都使用暴力进行抗议,后果将不堪设想。”,沙溪镇一家制衣厂的张姓总经理对《条例》解读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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