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质疑,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这场次贷危机同样也是如此。
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对危机中爆发的问题展开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其中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其倡导的巴塞尔资本系列协议的改进最为受到关注。
巴塞尔III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
在单个银行实体(微观审慎)层面,意图提高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的压力。
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
自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44号文以来,中国银行业正式拉开了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时实施的大幕。随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细则给出了详细的诠释。
首先,在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同时实施的背景下,只有做实巴塞尔II并逐步达到巴塞尔III的要求才是较为现实的可行之举。中国银行业目前的监管准则框架基本立足于巴塞尔I,资本的定义介于巴塞尔II和巴塞尔I之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也仍旧主要采用的是巴塞尔I下的简单标准法。
如果试图实现巴塞尔I到巴塞尔III的一步到位,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事实上,从巴塞尔I到巴塞尔III的适用范围主要都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如果说巴塞尔II在巴塞尔I的基础上实现了风险度量的精细化,巴塞尔III实则是次贷危机的产物,是针对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西方金融体系中风险较大的金融过度创新所进行的改革。
因此,如何将国际活跃银行的监管准则运用到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之中,需要更多考虑具体的实施环境。考虑到巴塞尔II的基本框架在整个巴塞尔资本监管体系中的承前启后的地位,近期以做实巴塞尔II为切入点,依托于已经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逐步开始实施巴塞尔III会使得整个推进方案更为稳妥,也避免了中国银行业同时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可能导致的冲突。
其次,如何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应对资本大幅提升的主要手段。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
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非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
最后,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