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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基金经理跳槽是枉然
2009-4-26 10:08:46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为解决基金经理频繁跳槽问题,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规定“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一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两年内更换任职单位两次以上),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证券业协会出台《注册登记规则》的主观愿望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可以减少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至少一年内两次以上跳槽、两年中两次以上的跳槽现象将受到限制。但尽管如此,鉴于基金业的发展现状与基金制度,《注册登记规则》的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现象。
  
  鉴于基金业的超常规发展,每年都有数十只新基金诞生,这就决定了基金经理的频繁变更具有必然性。一方面,基金经理需要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位置,新基金的频繁诞生,使得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作为基金公司来说,要想使新基金成功发行,也需要有合适的基金经理做招牌。从基金公司的发展来说,也需要优胜劣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注册登记规则》在限制基金经理跳槽问题上,并没有将跳槽的大门关死,而是留下了“偏门”。比如,“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离职”的规定,可以用“有特殊情况”或“被动离职”(由基金公司占据主动)来化解;比如“两年内更换任职单位两次以上”的规定,可以用“两年内更换任职单位不超过两次”,“三年内更换任职单位两次”来化解。
  
  所以,尽管从4月1日起《注册登记规则》就要正式执行了,但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总体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毕竟在目前这种只有利益而没有责任的基金制度面前,基金经理最大化地追求个人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基金制度如此,基金经理又何罪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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