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立法促进就业
2009-9-9 13:11:12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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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日讯(记者王端鹏)今天从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今后将订立专项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就业。目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已送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该草案,40岁以上女性等9类人群将享就业援助,单位用实习生也要发生活费。《草案》规定,可享受就业援助的9类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今后,山东将进一步鼓励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间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
今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向劳动者免费提供6项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