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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费不能只靠提醒
2010-9-17 13:00:32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以月标准工资2000元为例,说明国庆加班一天应得加班工资275.86元。(《工人日报》9月15日)
  
  节日上班拿300%加班工资已入《劳动法》,早已人人皆知,但为何逢节必提醒?这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权利的弱势,在工作与加班费的抉择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只能无奈地选择保饭碗。因此相关部门对劳动者的提醒其实是多余的,谁不想拿到3倍的加班费,问题在于这是摘不到的“桃子”。
  
  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经营者的傲慢。据了解,企业克扣加班费通常有三种手段:以所谓工作量承包或实行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缺斤少两”,不以实际工资,而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更有甚者,公开拒付,摆出一副“不发加班费能奈我如何”的霸道嘴脸。这种傲慢与强势实质是对劳动者权利的蔑视,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漠视,不能熟视无睹。
  
  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有关部门不能止于善意的提醒,或者依赖劳动者自己举证去追索加班费,而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劳动法》假日工资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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