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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补休还是补钱
2011-2-10 10:33:41    来源:网络    我要评论(

  在春节期间,有些用人单位因工作安排或者行业特性,可能无法或者没有正常按照国家规定放假,部分职场人假日期间却辛勤地“战斗”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对于这类职场人的加班该如何认定,待遇应当如何支付呢?究竟是“补休”还是“补钱”呢?据此,笔者采访了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
  
  放假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规定,201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律师观点
  
  加班族,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2011年春节放假从2月2日至2月8日,共7天,其中包含法定节假日3天(即2月2日至2月4日),其余四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7天中具体哪一天上班所对应的加班费支付及调休问题并不相同。
  
  李燕表示,春节期间的加班待遇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维权四问
  
  一、春节期间加班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呢?李燕表示,这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双休日加班。
  
  我国《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作了区别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必须发放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且不能补休。
  
  春节期间2月2日至2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若是加班,必须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不得调休。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上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两百。春节期间,2月5日至2月8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百分之两百的加班费,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二、春节期间有考勤记录是否即属于加班?
  
  李燕表示,考勤是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它反映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出勤情况,是用人单位据以考核劳动者的重要依据。考勤和加班存在紧密联系,但并不绝对等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劳动者的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且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切实执行相关制度之前提下,劳动者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即使其考勤记录上显示劳动者于放假期间待在公司,但其加班性质如收到单位质疑则很可能难以被认可。
  
  反之,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而用人单位仅是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对价的,如劳动者如可以提供实际加班的相关证据,则很可能被最终被认定为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承担加班后果。
  
  三、春节期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值班是否即属于加班?
  
  春节期间,并非只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到公司从事一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加班费,这其中,应区分具体工作内容。如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往日正常上班相同,一般可被认定为加班;但如劳动者仅仅是因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的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在劳动争议机构将难以被认定为加班。在具体待遇支付时,用人单位应注意自身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行业惯例等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或约定,如有,则需按此规定或约定处理。
  
  四、年底用人单位发放红包是否可以直接代替加班费?
  
  部分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加班工资。李燕分析,此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发放“红包”,可以作为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所代表的含义和性质以及发放的依据均有本质的不同,“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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