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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后的文化与历史
2011-12-7 13:22:01    来源:纽约时报    我要评论(
  
  每当一名西方官员批评中国的人权记录时,得到的回复总是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不会回应这样的嫁祸指责。这样的状况一定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在利益和价值观上面,差异总存在于国与国之间,并不轻易消失。
  
  但是,中国和美国还是在很多领域面临相同的问题也会分享基本的利益。尽管某些方面会有所不同,但因为要面对共同的问题双方还是会在法制的发展历程上有相似的着眼点。这些相似之处就可以让西方国家在包括政治改革和人权方面与中国展开对话,进而建立共同的又不会互相指责对方的话语体系。
  
  在没有对各自社会文化以及历史有充分了解前,中美都极有可能在基本权利讨论中做出对对方尖酸和不经思考的结论。但是当我们考虑到他们的文化和历史环境,在所有权,惩治犯罪以及民族多样性等基本观念上坦诚对话,至少能看到这些差异自身存在的内在逻辑。
  
  基于这些逻辑,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在法律的保护下权利怎么会以不同的方式适用。
  
  我们也必须记住在任何社会中,优秀法律不只是设置规则。他们会公平地处理在个人之间或者个人和社会间相互竞争的利益。因此差异自然而然会存在于社会之中。
  
  过去四年在上海的生活让我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我在一家美国企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同时也在两所中国的法学院里面教书,那里对美国法律的介绍被当作一门必修课。我的中国学生们包括了上海本地人,但大多数来自中国东部的小城镇和农村。这里也会有20多岁的美国人,他们生活在这儿等待美国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好回去。每一群体中的成员都想了解来自另一国家的对方在想着什么,因此关于哪些观念是相同的,而哪些观念又是有差异的疑问就经常出现。
  
  在春季学期,我要求学生们从一串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例中选择一些发表观点。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堕胎的权利以及犯罪案件中辩护的权利。下面的这些例子都是其中学生们最感兴趣的。由你们自己判断,指责和训诫是不是对中国态度的最好回应。
  
  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v.City of New London(2005)
  
  这是一个在平衡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 ty rights)和公共利益(public good)方面经典的案例。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New London)丧失了传统工业,亟需经济发展来扭转城市衰败的现状。但是私有实体公司能通过这一过程获利致富么?
  
  联邦最高法院发现如果仅仅因为私有企业会得到一些利益,市政府规划下的经济开发将不会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了“如无合理赔偿”,不得把私有财产征为公用)。然而,我的中国学生却有着另外的考虑:这里谈到的私利和公平的补偿必须其中表明没有夹杂政府的腐败。
  
  为什么这一前提这么重要?为什么公平不能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因为数百万的中国人正在从农村迁往城市居住,并且当地政府经常利用农村的财产花巨资建造崭新的城市住宅。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新迁居的房屋所有人感觉自己的财产被滥用了,而很多私有的开发商却因此而获利。
  
  中美的法律都规定了,只有政府征用私有财产是以公用为目的前提下,才有“公平的补偿”的说法。但在美国法律中,这方面问题就比较简单明了了,因为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market value)比较好判断。相比之下,在中国,之前的很长时间都没有市场的作用,政府官员在其中行使着广泛的裁量权并且也拥有了无节制的权利——因此对于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愤怒成为了普通人生活所遵循的一条组织原则,现在这也变成了学法律的学生思考基本公平时的一个考虑。
  
  社区学校学生家长诉西雅图第一学区教育委员会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s v. Seattle School District No. 1 (2007)
  
  一座城市的教育委员会能把种族身份当作学校录取的一个因素吗?我告诉我的学生们如果他们想要了解现代美国社会,他们必须研究不断发展的关于平等保护(equalprotection)的观点和其中的历史因素:奴隶制、南北战争、吉姆.克劳法(JimCrow)、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但是正如这个案例所展示出来的一样,这些观点还在继续发展中;在审理中,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学区能因为种族多样性获得重要的利益的同时,否决了学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把种族作为分配学生进入公立学校的一个要素的计划。
  
  中国也需要面对怎样平等地对待它的公民这样的问题,但是这里又有不同的根源。汉族人口占了中国总人口的92%,还有包括了壮族、满族、蒙古族、回族、维吾尔族、苗族、藏族等在内的少数民族。政府正在尝试着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大学录取率,几个我的学生告诉了我这些学生能在重要的高考分数上拿到额外的加分,而很多汉族人对此十分反感。
  
  民族间的冲突斗争可以回溯到几个世纪以前;从1644年到1911年结束帝制,满族统治了中国最后的王朝。如果没有研究奴隶制和杰姆.克劳法背后的历史,中国学生没法全面了解美国的平等保护,同样的,很多美国学生也了解到在建议,甚至批评中国的民族政策前,还需要研究历史上这些民族间发生的冲突斗争。
  
  斯坦福诉肯塔基州案Stanfordv.Kentucky(1989)和罗伯诉西蒙斯案Roperv.Simmons(2005)
  
  是否能承认青少年期间谋杀他人的被告给予死刑的惩罚?在审理1989年发生在肯塔基州的一起案件时,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处决少年犯并没有违背“通用的礼仪标准(common standards of decency)”和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关于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条款(the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clause)。但在2005年,最高法院发现用发展中的行为礼仪标准衡量,少年犯的死刑惩罚已经违背了宪法,因此它又推翻了之前的决定。我的学生们对“发展中的礼仪标准(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适用于死刑判决这一观点特别感兴趣,而死刑也在二战后受到世界范围内更多的仔细监督。
  
  中国保留了死刑制度同时也对它的适用范围再三考虑,而对此大范围的讨论也发生在了中国的博客空间。事实上,在两起案件间隔的十多年中,中国废除了对少年违法者的死刑判决,这一事实也被审理罗伯案的法庭注意到。
  
  中国的宪法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清楚地表明禁止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但是这场辩论的最核心的部分在于道德罪过的程度是否严重到需要死刑惩罚,我的学生们惊讶(也高兴)地看到中国在废除对不同犯罪的极刑处罚上领先了美国。
  
  另一方面,这场讨论也聚焦在把死刑适用于像贿赂和非法挪用资金这样的经济犯罪上,这点会让美国人感到震惊,然而很多中国人把这项举措当作另一个例子用来说明他们看到了官员贪污的严重危险性。
  
  这背后的经验教训呢?在于通过不同的历史发展路径,中国与美国都发现他们在解决很多相同的问题。
  
  并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是讨论沟通,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训诫。我的学生们不但尊敬美国的宪法体系,而且也深深地为自己的国家和她的崛起而感到自豪。他们通过研究他们的法律被不同解读的原因来发现背后深层的意义,也在试图更多地了解我们。我们应当在批评他们前更多地准备做相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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