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裁员风暴,将无数员工“扫荡”得如同残枝败叶。
大规模裁员多属经济性裁员
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介绍,解除劳动合同共有3种形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即辞职;三是“解雇”,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又包括三种情况:惩罚性解雇;提前30天通知被解雇;经济性裁员。
惩罚性解雇是指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应按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裁员通常情况是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用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
企业裁员应按程序走
经济性裁员是有程序的,不能说裁员工,员工就得马上走人。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应该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非征求)情况,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其中包括裁员的具体时间、名单、步骤及其补偿办法;(3)将方案提供给工会或员工征求意见;(4)将方案和职工意见报到劳动部门听取意见,请劳动部门提供协助;(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方案,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其中有几种人是列在被裁者之外的:患职业病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者,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
对于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部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过与员工的协商,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员工要勇于维护自己权益
跨国公司在遭遇经济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是一种通常做法。因此有关法律专家提醒那些在跨国公司工作的员工: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该坚持的都要坚持;此外,由于目前相关的劳动法规还不很完善,要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进公司时,不要被公司眼前的繁荣所蒙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应对变数都要涉及到,这样才可以避免在风险面前束手无策。如果所在公司在裁员风暴中并没有按照本文前述规定去做,而使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切记:法律不是万能,无视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