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加班费 最高获1倍赔偿
2010-9-21 14:45:18 来源:荆楚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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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劳动者对双节期间的加班费要心中有数,遇到用人单位侵权,可及时拨打举报维权电话。
三种工作制加班费这样算
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今年中秋、国庆长假,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按以下公式计算加班费外,实行计件工资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也要依据相关办法计算加班费。
8小时工作制:节假日(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每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工作天数(21.75天)×300%;休息日(9月23、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每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工作天数(21.75天)×200%。
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或200%。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一律按150%计算。
加班工资基数分两种
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的月工资标准。
如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拒付加班费需加倍赔偿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所在单位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及有关规章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附: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027-87815351;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27-8575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