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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至3日加班可领3倍工资若补休可补3倍天数
2011-10-8 13:37:43    来源:厦门网-厦门商报    我要评论(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0月1日到3日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到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本人在这3天加班后申请补休,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时间必须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也就是说,10月1日到3日只要有1天加班,就可以得到3天的补休。
  
  10月4日到7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每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我市6个区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月,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也是1100元/月。以此为基数,如果劳动者在10月1日到3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应有151.7元。如果10月4日到7日加班且没有补休,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应有1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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