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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快递业不安的邮政专营范围问题
2009-9-19 13:10:15    来源:网络    我要评论(


    新《邮政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规定,引起了快递行业普遍的不安—邮政专营范围如何确定?是否会对快递行业造成生存危机?

    据媒体报道,对邮政专营范围,在新《邮政法》草案公布之后,有关部门曾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是,内件重量在150克以内特大城市间的信件快递和100克以内同城信件快递,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二个是,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由邮政企业专营。业内人士统计,信件业务占快递企业业务总量的四至六成,其中100克以下的占八成,同城快递50克的占五至六成。据此,有快递业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由邮政专营”,并且监管严格,很多民营快递企业的日子将会更艰难。有26家快递民企为此对外发出《民营快递企业的紧急呼吁》,称如果按现在的方案出台条例,从事异地快递的民营企业将失去30%至50%的快件业务量,同城快递有可能全部倒闭。

    信件寄递邮政专营范围最终会怎么规定尚不得而知,但上述以信件重量为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的方案,显然不符合新《邮政法》的精神,而且也有背《反垄断法》的规定。

    从新《邮政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来看,新《邮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其中,“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根本。服务于这一立法目的,该法将“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基本原则,明确“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和地方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虽然新《邮政法》将邮政企业的业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允许邮政企业在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同时,非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和特殊服务的寄递业务可以与其他经营者竞争,但从整个新《邮政法》关于邮政企业的规定来看,都是侧重从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角度进行规范的。同时,新《邮政法》还规定由邮政企业承担一些特殊服务职责。显然,新《邮政法》并未将邮政企业视为普通的商业企业,并不鼓励邮政企业像其他民营快递企业一样去追逐商业利益,而是将之视为负有特定公共责任的机构。正因为如此,新《邮政法》规定由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由纳税人去为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买单。

    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显然,新《邮政法》关于“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规定,并不是为了在邮政普遍服务之外的竞争领域给邮政企业确立垄断地位,以排除和限制民营快递企业与邮政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保障邮政企业获取垄断利益。因此,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不应该实质性地构成对邮政市场竞争的限制。

    透过《反垄断法》关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新《邮政法》关于“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新《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的范围,显然应指涉及国家安全的物件寄递。邮政专营范围应由需要寄递的物件性质决定,而不应由相应物件的重量来决定。

    有关部门提出的以需要寄递的信件的重量为标准来确定邮政专营范围的方案,目的显然在于确定邮政企业在信件寄递业务上的垄断经营地位,限制和排除民营快递企业在这个目前竞争激烈的业务领域与邮政企业竞争。这不仅不合理,而且违背了《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自然也不符合新《邮政法》的精神。

    在部门利益驱动下,在部门立法下邮政专营范围规定,也许最终仍然会以需要寄递的信件重量为标准来确定邮政专营范围。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这样规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邮政企业期待的垄断利益也不可能实现。毕竟,信件寄递服务并不是邮政企业与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利益划分问题,而是用户选择由谁来为自己服务的问题;邮政企业与民营快递企业之间如何分配信件寄递市场,不取决于邮政专营范围如何确定,而取决于用户的需求和选择。

    没有谁可以强求具有交易自由的用户接受邮政企业或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实际上,民营快递企业在1986年出台的《邮政法》上并无合法地位,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垄断经营,1990年出台的《邮政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邮政企业对信件寄递的垄断经营地位,但快递市场仍然以无法阻挡之势快速发展了起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展到了上万家。这就是市场的力量,用户有需求,必然就会有人来为用户提供服务。可以想象的是,新《邮政法》实施后,不合理的邮政专营规定仍然难以阻挡市场的力量,而且不可避免将遭到反垄断诉讼等麻烦。

    在此,笔者想宽慰一下民营快递企业:休要惊慌,管他专营不专营,搞好的你的服务,用户会来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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