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个税9月1日开始实行新起征点的节骨眼上,与税有关的“房产加名税”与“月饼税”话题,再次占据了各大媒体的重要位置,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回顾近些年来,从物业税、房产税到个税起征点调整,乃至给网店征税,每每与“税”有关的话题,都能够引来无数的争议。这些税种的实施或试点,有的被社会叫好,有的被质疑,有的被呼吁已久,却依然还沉睡深闺人未识。如今这两个有点戏剧性的“税”,均引起了民意的强烈反弹,反对之声铺天盖地,以至于现在公众已经有了“谈税色变”态势了。
当理性的法律遇上感性的焦虑
8月26日,北京的《法制晚报》刊发文章说,北京地税局已经指示考虑将月饼作为一种实物福利,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若不缴将会受到处罚。这意味着月饼的合理市场价值应加入到员工的应纳税收入中,被媒体解读为“月饼税”。随后南京等地媒体也跟进,在这些报道集中出炉后不久,数百万人在网上表示抗议,将“月饼税”推上了随后数日微博热门话题榜的榜首。
“月饼税”这个词,在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无疑很是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的,能够引发如此反应也属正常。但如果有心者稍加探究的话就可以发现,这所谓的“月饼税”只是一种旧税,它从头到尾更像是一场“迟来的误会”。早在1998年国税总局就发出了《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界定“生活补助费”与“福利费”的相关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此规定,单位所发的车补、暖补、高温补贴等所有补贴,也都应该要纳税,因此发放月饼要缴纳个税,也就不在话下了。此外,其实螃蟹券、超市代金券、蛋糕店的领取券、电影券、购书卡等都在或说应在缴税范围内。
更进一步,2009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要求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饭补计入个税,这在当时就曾引起公众争议,不少人认为福利费政策调整是在变相加税。所以,综合以上各个规定,“月饼税”的说法并不确切,它并非一种单行税种,而是“福利税”的一种。
至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所引发的“房产加名征税”说法,尽管财政部9月1日发出通知,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总算让人们悬着的心放了下来。但之前的6天3变的曲折过程,足以把公众折腾一番了。
国税局与财政部的有关人士之前都表示,婚前房屋产权加名实属房屋权属部分转移,现行税法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已有明确规定,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确实如此,“房产加名征税”的这番解释是“有据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据此,法律依据层面,“加名税”俨然收得名正言顺。
但是,摆上这些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文并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正如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大教授胡怡建表示的,税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制定者要周全考虑“法、理、情”三者关系。在情理上,这样的“税收”确实让人不能释怀。而且这两项“税”有其特殊性,在很多人看来,月饼毕竟更多只是传统节日中人情关系往来的礼物,这种赠与往来成为公序良俗的一部分(尽管一些时候这样的礼物往来成为贿赂的变相),在企业与员工之间,这样的礼物更是一种人性化关系存在的体现,不能被简单地货币化;一个是事关婚姻中最受重视的财产归属问题,而且人们也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才引发的一个举动,所以这个时候趁机收税,难以摆脱趁火打劫的嫌疑。
最重要的是,其二者都是寄托在感性的人情之上,因此,情之事就应该多用情的角度来考量问题,单一地强调法律的理性,显然已经无法稀释公众心中那充满感性的焦虑。如“加名税”,于情上,本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就引发了足够多的争议了,在这个更重视婚姻之间伦理关系而淡视法律关系的社会,其中的一些解释就被认为挑战了人们对婚姻的认识,降低了中国人观念里婚姻关系中的情感基础和基本亲情伦理,之后再添乱衍生出税负问题,自然如火上浇油了。于理上,在婚后对婚前房产加名,其房屋产权并未发生明确的转变,仅仅是一种婚姻关系中的补救措施,不涉及到交易等行为,夫妻双方还可能共同负担按揭。倘若离婚,按揭部分仍需按照《婚姻法》进行分割,并非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简单确定归属。倘若一辈子不离婚,这房屋产权就会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婚前房产加名,并没有太大的正当性,只能是加重了婚姻双方的负担,而政府坐收渔人之利,做了一桩无本万利的买卖。
审视税误读与惊恐背后的民情
公众对于新增税赋的惊恐,无疑源于税负感受的直观经验与现实生活的直接逼迫。现在中国税种繁多,国人的税负已经相当沉重了。9月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尽管这个说法尚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也曾在《中国改革》发表文章,澄清中国宏观税负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认为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如将最高边际税率代替累积税率计算等。并称目前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公共支出需求,有必要提高宏观税负。但这样的“指数”能够迅速传开,且得到公众的广泛共鸣,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公众的税负感受。
另据媒体计算,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些数据计算,2010年中国税负率为43.9%,中国纳税人需要为税工作161天。由于中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只占总税收的6 .6%,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是由间接税构成,也就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土地税、资源税等税种。通过数据分析对比还可知,中国人的税负在世界上是排在中等偏下的位置,与英国接近,但远远高于美国。可是社会福利与二者相比呢?也许让人无语。
再据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7月全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36%,达到505.84亿元。1-7月个税收入已超过4000亿元。实际上,今年上半年,全国个税收入完成3554.78亿元,已经提前超额完成2011年财政预算中个人所得税3120亿元的计划。上半年个税收入已完成全年计划,对于公众来说,绝对不是个好消息。
此外,在个税改革中,依然还是把焦点放在起征点上,并没有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是否过重、家庭支出是否过大等问题。在社会相应的福利缺失的背景下,其弊端越来越凸显。还有个人退税政策也没有实施,税收在公众眼里只见进不见出,而且更别说这些税收到底何去何从、无法监督等的问题了,纳税人空有一个名头,却很少享受到各种相应权利。
而在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6.5%,创2008年7月以来的37个月新高。7月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同比涨幅为7.5%,创2008年10月以来的34个月新高。8月份的数据也将公布,尽管多方预测难创新高,但预计依然会高于6%.须知,当CPI高于3%的增幅时可称为通货膨胀;而当C PI高于5%的增幅时就是严重的通货膨胀了。
但于此同时,在收入方面,公众的收入增长却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改善。尽管根据日前各省份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31个省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大于C PI增速,其中29个省区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超过10%.但不同人群对收入增长的感受迥异,而且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收入增长,在几乎齐步并进的C PI面前,被抵消得一干二净(还被上半年政府的个税收入揽走一部分),公众依然只能捂紧了口袋过日子,还要祈祷无病无灾,生活平安,工作安稳。巧合的是,就在上月下旬,广州的郭先生致电电台向省领导诉苦:3年前,其夫妇月入1.6万,现在1.8万,养房、养车、养孩子,压力大得不得了;宁愿双休日加班,省去周末出去玩的钱;每周回父母家吃顿东坡肘子就很奢侈,平时“吃不起肉”。这样的心声,显然不是矫情,也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支持。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在宏观上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也迟迟未见动静,“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依然只是一个传说。另外据报道,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推后。据称,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反对,而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在这些因素之下,公众的生活宽裕度日益逼仄,同时对于未来生活的前景,也并不敢抱以太大的信心,如此情形,怎么不如同惊弓之鸟,“谈税色变”?
该如何体恤与安抚汹涌的民意?
面对公众“谈税色变”的抱怨,政府该如何体恤与安抚这种民意呢?我们并没有看到实质性的回应。不仅如此,就在一些公众叫苦连天的同时,根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距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5年后,新一轮旨在消除地区差距、消除基层与省市级之间差距的公务员收入改革又将拉开帷幕。据悉,日前人社部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在北京、云南等地调研公务员津补贴情况,并据调研结果着手起草《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为下一步公务员工资改革作准备,公务员是否该涨工资,一时间也成了议论的焦点。
如果从1985年第一次公务员工资改革算起,截至2006年,共进行了9次调整改革。尽管工资改革并不意味着涨工资,但9次名为调整改革,实际上每一次都成为公务员涨工资的好机会。有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10月1日,第7次公务员工资调整后,中国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人均工资在15个大行业排名中,公务员居第5位,处于上等水平。而且,这还不包括公务员无法精确计算的灰色收入,滥发的福利津贴和纳税人埋单的高昂“三公消费”。据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2010年11月在“中国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高层论坛暨相关成果发布会”上的说法,中国的公务员平均年薪比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年薪高出一万元,而事业单位人员又高于企业人员的平均年薪。相比普通民众来说,公务员收入本来就已经不低了,加上灰色收入、福利收入,更是相当可观。
尽管这样,这次所谓的“月饼税”来说,受影响的也都是企业职工,公务员等群体并未受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标准不一的规定,更令人感觉到其中的不公之处,挑战了人们原本就敏感异常的神经。
当然,这里也并不是说公务员就都是衣食无忧不要改善生活了。但是结合中国当下的最基本社会形态与心态来看,公务员群体如果一再地成为各种改革的获益者,首当其冲在各种收益面前,显然是无法服众的。
除了公务员、企业职工等人群区别对待之外,还有阶层的差别,就目前来说,至少以上我们关注的两个税条,从所指的群体上来看,都是集中到了广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上,这必然让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中产阶层怨声载道。国家的经济财富在迅猛增长,中低收入群体却难以“共享成果”,相反时不时地还要从他们口袋里掏钱,自然无法令人平静。
目前人们所提倡的收入分配的改革路径与思路是“提低、扩中、调高”,即: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并且通过财税政策对高收入群体进行二次调节。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指出的,目前的政策如果说在“提低”方面有切实成效的话,“扩中”和“调高”则乏善可陈。因此,从长远来看,税赋的改革,应该遵循收入分配的既定方向,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好工具,充分完成“提低、扩中、调高”的目标。而不能相反的,在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免除了月收入3500元的低收入者之后,再雁过拔毛一般,把板子集中地打在好不容易孕育出来的社会稳定器——中等收入的中产阶层身上,违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初衷。至于如何“调高”,诚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所言,至少有两件事情可以做:一是解决公务员收入过高,二是解决国有垄断行业收入过高。
简而言之,由“加名税”与“月饼税”引发的社会争议与焦虑,显然不是一次没有来由的不理智与简单的情绪发泄,而是深植于这个社会分化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社会背景之下的焦虑。基于此,我们不能不体察到其中蕴藏的民意与民情,然后顺其而行事,更多地让利于民,构建一个藏富于民的健康社会,不要积极于与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