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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死“金牌”之战
2011-7-18 13:53:39    来源:南方周末    我要评论(

    [导读: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而被云南高院二审判处死缓的李昌奎案,终于进入了再审程序(7月17日)。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案件的再审一般意味着“案件确有错误”,而在李昌奎案中,这种错误显然主要指引起外界极大争议的死缓的判决结果,而这些争议,看起来却也有着相当的意味。]

 

    因感情纠纷,云南巧家县青年李昌奎强奸杀死了同村女青年王家飞和其3岁的弟弟,这样的“罪大恶极”似乎应获极刑,但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时,意外地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7月份,“免死”判决上网后,舆论炸了锅。被害人王家飞一家联合二百多名村民签名上访,要求改判被告人李昌奎死刑。“就是倾家荡产也要告,要判他死刑。”王家飞的七八名亲属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更有网友认为,此案远比药家鑫案残忍,云南高院如此判决是“悍然向中国法律挑衅”。云南省高院回应媒体称:“不杀”是意在“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

 

    舆论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出现了激烈对立。

 

    连杀人者家属都没想到会判死缓

 

    李昌奎和王家飞的家乡云南省巧家县鹦哥村放牛坪社,位于金沙江边的大山深处。从巧家县城到村里需走2小时的山路,再坐3小时的公交车。

 

    两家相隔只有十分钟路程,关系曾经很亲密。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与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是堂姐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又是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的干爹。 

 

    两家关系交恶始于李昌奎与王家飞的感情纠纷。

 

    2007年,李昌奎与王家飞在昆明打工时谈起了恋爱。但李昌奎向王家提亲遭了拒绝,两家从此心存芥蒂。

 

    2009年5月16日。李家与王家因村里的劳务费问题发生纠纷,两家决定在电厂沟附近“解决事情”。当天家里只剩下妹妹王家飞和弟弟王家红。李家也是全家出动。

 

    谁也没有想到此时,在外省打工的李昌奎会回来。当天下午1点半,李昌奎姐姐李昌芬看到弟弟经过电厂沟,鼻子和嘴上有血,追上去问。李昌奎回答:“整倒了两个”。王家人速回,看到大门、地上大门全是血,19岁的女儿王家飞和3岁的儿子王家红已经死亡。

 

    后据公安机关侦破,李昌奎回家途中经过王家,遇到王家飞发生抓打,遂将王掐晕并强奸,王醒后他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昏,再将3岁的王家红提起猛撞门框,又找来绳子将两人的脖子勒在一处后逃离。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情的侦查、起诉、一审判决都出奇的简单。“肯定是死刑。”巧家县公安局破案后认为。

 

    “当时以为,这种事,一定是死刑。”李昌奎的大哥李昌贵回忆。所以,一家人连请律师的念头都没,而且也没钱请。李昌奎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一审辩护律师唐兴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的辩护意见是,李昌奎并非怀恨在心。李在法庭上称,是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家解决两家的纠纷,以及对两个人的感情做个了断。李遇到王后,提出结婚的事,王不同意,发生争执后他一时激愤,才强奸杀人。

 

    但昭通市法院并未采纳辩护意见,于2010年7月以强奸罪、杀人罪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上,不再有“报复杀人”的字样,而是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于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坚决不服。”王家十几位亲属在南方周末记者面前,几乎异口同声。王家飞的二伯王廷金称,对一审判决,他们勉强接受。他们曾提出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初人判了死刑,赔不起也就算了。他们认为二审判决过于荒唐:一是李昌奎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部署抓捕行动后,走投无路时才投案,属于“被动自首”;二是“人死后,李家人的态度令人寒心,连5万元的安葬费都是在乡、村两级领导出面后,勉强才赔”。

 

    王家飞和王家红的尸骨就埋在李家房后。两年了,坟砖上还没长出多少野草。王家人每次下山,都会经过这里。

 

    “李昌奎应该享受死刑这个最高待遇”

 

    王家人决定“反抗”这个判决。2011年6月中旬,王廷礼、陈礼金夫妇俩到云南省检察院和省高院上访至今。

 

    王家崇则在各大网站发帖呼吁网友关注;王廷金则发动亲属,村民共计二百多人签名抗议死缓判决。

 

    王家姊妹7个,大多在县上、镇上工作,王廷礼排行老三。提起这件事,个个悲愤难忍。

 

    “他们没有听取受害人这方的意见,根本不尊重民情,无形中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王家飞的五伯王廷清认为。作为一名医生,他自认为是有法治观念的,懂得最高法院的“慎杀少杀”理念,但“不能用在这种人身上,只要中国还有死刑,李昌奎就应该享受死刑这个最高待遇”。

 

    7月10日,南方周末记者在鹦哥村山里采访。沿途,几乎家家户户都听说了此事,无一例外都向记者提出疑惑:“杀了两个人咋个都不判死刑喔?”

 

    网上更是民意汹汹,“法院糊弄公正”,“云南高院在喷口水,随意变更死刑判决,无耻!” 

 

    一位网友甚至模仿药家鑫的口气给云南省高院写讽刺信:“如果有来生,我一定选择云南这块珍惜生命的土地!”

 

    即使是法律界,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于一浪。北京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院确实主张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杀、少杀,但要看情况。这起案件有两条人命,比一般杀人情节重,就算是自首也不行,“如果我参与判案,我主张杀”。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但和本案的情况不一样。上述死缓案件案中,被告人通常只涉及一条人命案。

 

    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甚至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连受害者家属王家崇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

 

    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感叹:“你去他们家看过了,土房子都快倒了,把全部家当卖了都凑不够1万块钱。徇私舞弊,怎么可能?”

 

    “改造冤冤相报的 传统”

 

    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赵建生与副院长兼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详细介绍了为何作出“免死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

 

    该院举出两种杀人案的事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李昌奎案就属于后一种。“法律不是苛刻到1+1=2,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田成有说。

 

    赵建生称,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宽容。“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田成有说。

 

    然而,新闻发布会的“澄清”和“释疑”并未收到太大效果,舆论的叫骂声甚至使云南省高院不敢再接受媒体采访。

 

    南方周末记者追问,杀人案中判决被告人死缓,是否应该考察被告人品行,以确定他将来释放回来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法院有没有劝说李昌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下判时是否考虑到这件事可能引发受害人一方上访?

 

    “这些问题我都想回答你,但现在不得不谨慎了。”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

 

    事实上,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免死”判决中,几乎是孤军奋战。

 

    7月7日,云南省高院两位法官来到巧家县法院,与王家三十多位家属座谈,4个多小时的谈话,“法官不好表态”。王家飞五伯王廷清回忆。第二天,法官给王廷礼打电话称,法院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请受害人一方谅解犯人。王廷礼一口回绝。

 

    而李家的表现,也颇令人尴尬。李家兄弟姐妹4个,李昌奎最小,文化程度大多在小学和初中水平,李昌奎父母则是文盲。“没得钱,没法赔偿”、“中院判了之后,(赔偿这件事)想都没想过了”。李昌贵称。直到记者来采访,他才真诚地说了一句:“即使他枪毙了,我们也应该向人家道歉的。”

 

    “我们也在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希望他们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家属。”田成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改判,还是不改?云南省高院进退两难。“无论怎样选择,都应有充分的理由,改,也要把后遗症向公众交代清楚。”田成有说。

 

    “也许云南省高院是意识超前了一点”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和回应无疑都摁着了公众对于死刑观念的痛点。2011年,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相继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对被告人杀还是不杀?是否该废除死刑?从何时开始废除死刑?每一个案件都会引发持久的讨论。

 

    李昌奎案也不例外。一些学者反对杀药家鑫和李昌奎的理由在于反对制度杀人,对每次争议中的“杀声一片”深为痛心。

 

    近几年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也越来越倾向于慎杀、少杀。在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更是通过调高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的做法,以此作为替代性措施,来限制死刑,甚至逐步替代死刑。

 

    “其实云南高院的判决,就是针对这样一个政策的变动来考虑的。所以,按过去的标准,此案判决确实明显不公平。但是,从司法政策的变动来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

 

    事实上,有部分学者和律师对云南省高院的做法持赞同意见,认为死刑废除可从任何一个个案做起。

 

    不过,阮同时认为,即便有政策背景的变化,云南高院能不能变化那么快,是值得讨论的。

 

    “法院的任务不是回答主观的价值和理念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客观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废除死刑,少杀、慎杀,这是良法的理念,要由国家层面来决定,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邓子滨认为。他也是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但他不同意云南省高院的做法。他称,就算是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理念而选择一个案件,也不能选这样一个案件。

 

    “你想引领公众,你也应该选择一个能够说服公众的,能让公众同情的案件。现在的这个案件却是公众极为反感的。”邓说。

 

    贺卫方是中国赞成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少数学者之一。他不仅认为立即废除死刑是一个立法行为,而且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启动。比如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的案件一律不核准,这样就达到了废除死刑的目的。

 

    “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但这个权力必须由最高法院行使,由最高法院昭示天下。”贺卫方认为,若最高院对李昌奎免死,那么意味着今后杀人犯基本不判死刑了。但如果由省一级法院来开启,“这个逻辑有点怪”,统一的司法标准就会打破,叫其他法院怎么判案?

 

    “也许云南省高院的行为是鲁莽了一点,意识超前了一点。”贺卫方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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