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战介入钓鱼岛争端
2012-10-17 10:47:52 来源:凤凰专栏 我要评论()
作者:薛理泰
在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前后,中国大陆、台湾与日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钓鱼岛争端涉及两国三方,高潮迭起,倏起倏落,紧紧吸引了世人的眼球。
在7月、8月期间,东京经由媒体迭次放风将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明眼人一望即知,东京是在施放“探察气球”,揣测北京相应的立场以及对钓鱼岛争端的底线,再决定是否走出最后一步。起先日本媒体说,东京将在9月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在8月再次明确说东京将在9月11日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及至9月11日,果然东京对钓鱼岛完成了“国有化”的程序。在一、两个月的期间内,东京在接二连三地施放“探察气球”之后,方才一举将“国有化”的程序付诸实行。
针对东京的蛮横行径,北京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制行动,立场之强硬,可谓前所未有。当前可以判断,这些反制行动还是有效的,因为北京屡次三番地派遣海监船、渔政船赴钓鱼岛领海实施执法行为,至少在现阶段已经成为常态化的行为了,而迄今东京仍未能制止北京在钓鱼岛领海以内的执法行为,这一事态证明北京业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实际控制。这一事态足以被判读为,北京在钓鱼岛争端中的处境未必不如以往。
从目前东京采取的行动看来,东京已经广泛着手搜集史实、证据和文字材料,证明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这说明,果如笔者在上篇专栏文章中所言,法律战已经介入了中、日钓鱼岛争端,围绕着钓鱼岛争端,今后的主战场可能是法律战、外交战了。尽管法律战先行一步,最终仍然是服务于外交战的。
据新闻报道,东京为此搜集了史实、证据和文字材料,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以下是荦荦大端:
首先,日方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相关各国的约束效力远不如《旧金山和约》。日方指出,《旧金山和约》并没有涉及钓鱼岛归属。
二次大战期间,盟国在1943年、1945年分别达成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先后宣示了对日本同盟作战的宗旨并承诺了将如何处置日本侵略者,以及履行開羅宣言战胜日本及战后处置日本的方式等。
据日本官员告知,尽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涉及二战以后亚洲新秩序的安排,却仅属于战胜国在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实际上,也仅在战后短暂的时间对战胜国有所约束而已。随着世界迈入冷战年代,这两份文件即成明日黄花,与前相比,对相关各国的约束力大相径庭矣。
《旧金山和约》于1951年达成,签字国包括48个,包括战败国日本。该和约仅提到“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未提台湾归属,遑论钓鱼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北京控制着整个中国大陆,而台北控制着台湾、澎湖列岛和大陆沿海一些岛屿,所以该和约未提台湾归属。
其次,日方指出,1919年冬,一艘福建渔船在钓鱼岛搁浅,古賀善次等七個日本人出手救助了31名船员。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駐日本長崎領事馮冕撰写了一封中文感谢信,写明海难发生在“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
再次,日方声称,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的资料中指出,“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洲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日方称,此文表明,过去中方是认为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的。
最后,日方指出,1958年11月中国北京地图出版社在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群岛(钓鱼岛)”划在中国国境以外,列在冲绳县范围之内。
前述日方列出的“证据”,看似有理,其实细究一下,也是站不住脚的。此处篇幅有限,以后再一一细说。
据新闻报道,日方可以列举的“证据”,多达一、二百条。可见日方为此苦心孤诣,煞费心机。今后在法律战、外交战中,显然日方是立足于打持久战的。
至于中方今后如何在法律战、外交战中占得上风,必然要大费周章了,不是仅说诸如“历史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之类的话,就能达成宗旨的。“宜未雨绸缪,毋临渴掘井”,古有明训。
总而言之,钓鱼岛争端必然出现长期化的趋势。大凡涉及领土主权的争端,除非以军事手段破局,一般都是长期存在的国际现象。即如巴勒斯坦领土纠纷,自二战结束以来,持续至今,近七十年矣。其间,以色列同周围的阿拉伯国家在中东爆发了四次大规模的战争,至今尚无定论。就克什米尔争端而言,印度、巴基斯坦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战争,至今也近七十年了,仍然没有解决争端。此即二例。
鉴此,论及钓鱼岛争端,想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不仅是不现实的,在关键节点,甚至是无益有害的。
在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前后,中国大陆、台湾与日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钓鱼岛争端涉及两国三方,高潮迭起,倏起倏落,紧紧吸引了世人的眼球。
在7月、8月期间,东京经由媒体迭次放风将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明眼人一望即知,东京是在施放“探察气球”,揣测北京相应的立场以及对钓鱼岛争端的底线,再决定是否走出最后一步。起先日本媒体说,东京将在9月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在8月再次明确说东京将在9月11日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及至9月11日,果然东京对钓鱼岛完成了“国有化”的程序。在一、两个月的期间内,东京在接二连三地施放“探察气球”之后,方才一举将“国有化”的程序付诸实行。
针对东京的蛮横行径,北京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制行动,立场之强硬,可谓前所未有。当前可以判断,这些反制行动还是有效的,因为北京屡次三番地派遣海监船、渔政船赴钓鱼岛领海实施执法行为,至少在现阶段已经成为常态化的行为了,而迄今东京仍未能制止北京在钓鱼岛领海以内的执法行为,这一事态证明北京业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实际控制。这一事态足以被判读为,北京在钓鱼岛争端中的处境未必不如以往。
从目前东京采取的行动看来,东京已经广泛着手搜集史实、证据和文字材料,证明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这说明,果如笔者在上篇专栏文章中所言,法律战已经介入了中、日钓鱼岛争端,围绕着钓鱼岛争端,今后的主战场可能是法律战、外交战了。尽管法律战先行一步,最终仍然是服务于外交战的。
据新闻报道,东京为此搜集了史实、证据和文字材料,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以下是荦荦大端:
首先,日方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相关各国的约束效力远不如《旧金山和约》。日方指出,《旧金山和约》并没有涉及钓鱼岛归属。
二次大战期间,盟国在1943年、1945年分别达成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先后宣示了对日本同盟作战的宗旨并承诺了将如何处置日本侵略者,以及履行開羅宣言战胜日本及战后处置日本的方式等。
据日本官员告知,尽管《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涉及二战以后亚洲新秩序的安排,却仅属于战胜国在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实际上,也仅在战后短暂的时间对战胜国有所约束而已。随着世界迈入冷战年代,这两份文件即成明日黄花,与前相比,对相关各国的约束力大相径庭矣。
《旧金山和约》于1951年达成,签字国包括48个,包括战败国日本。该和约仅提到“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未提台湾归属,遑论钓鱼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北京控制着整个中国大陆,而台北控制着台湾、澎湖列岛和大陆沿海一些岛屿,所以该和约未提台湾归属。
其次,日方指出,1919年冬,一艘福建渔船在钓鱼岛搁浅,古賀善次等七個日本人出手救助了31名船员。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駐日本長崎領事馮冕撰写了一封中文感谢信,写明海难发生在“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
再次,日方声称,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的资料中指出,“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洲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日方称,此文表明,过去中方是认为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的。
最后,日方指出,1958年11月中国北京地图出版社在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群岛(钓鱼岛)”划在中国国境以外,列在冲绳县范围之内。
前述日方列出的“证据”,看似有理,其实细究一下,也是站不住脚的。此处篇幅有限,以后再一一细说。
据新闻报道,日方可以列举的“证据”,多达一、二百条。可见日方为此苦心孤诣,煞费心机。今后在法律战、外交战中,显然日方是立足于打持久战的。
至于中方今后如何在法律战、外交战中占得上风,必然要大费周章了,不是仅说诸如“历史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之类的话,就能达成宗旨的。“宜未雨绸缪,毋临渴掘井”,古有明训。
总而言之,钓鱼岛争端必然出现长期化的趋势。大凡涉及领土主权的争端,除非以军事手段破局,一般都是长期存在的国际现象。即如巴勒斯坦领土纠纷,自二战结束以来,持续至今,近七十年矣。其间,以色列同周围的阿拉伯国家在中东爆发了四次大规模的战争,至今尚无定论。就克什米尔争端而言,印度、巴基斯坦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战争,至今也近七十年了,仍然没有解决争端。此即二例。
鉴此,论及钓鱼岛争端,想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不仅是不现实的,在关键节点,甚至是无益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