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健
延安官方称“跳踩商户头”的城管为临时工——尽管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还是引爆了舆论。
“临时工”是个颇具哲学意味的词。因为没多少人可以长命百岁,所以我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临时工。
哲学意味归哲学意味,延安官方所称的临时工,则更多地同权力和身份相关。与正式工相比,临时工无编制、地位低、收入微薄,是不大被人看得起的二城管、二警察。风平浪静时,他们是领导眼中好招呼、敢拼杀、能吃苦的干将;捅出娄子后,又成了最理所当然的受过者和挡箭牌。
这样的工种自古就有。譬如清代没有警察,相关工作由衙役承担。衙役是有编制的正式工,编外的则被称为帮役和白役。帮役和白役的存在,不是因为衙役们实在忙不过来,而是他们需要有更大的寻租空间,用临时工不仅有利于敛财,也能降低正式工的风险,在必要的时候成为最好的“顶包人”。
对于自己的身份和定位,帮役和白役们心知肚明。作为临时工,劣势是低位低、收入少,优势是违法成本低,风险收益高。也因此,即使是帮役和白役的位置,也得花钱来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正式工同临时工之间早有默契和潜规则,不存在谁占了谁的便宜。至于临时工要获得更多补偿和收益,则只能从被授予的执法权中做文章,作为交换,衙门所能做的就是适时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历史并不总是指向过去。这些年来,暴力拆迁的是临时工,撞人逃逸的是临时工,暴打商户的也是临时工……古老的规则,在今天依然焕发着生机。眼下,每当责任落到临时工头上,总有人质疑其身份的真实性。但在“临时工潜规则”之下,所有的脏活、累活、丑事、坏事以及一些上不得台面的事,都是由临时工去干,加之这一身份本身所承载的心理预设,临时工出事,实在是大概率事件。如此说来,出事的是临时工不奇怪,不是临时工才奇怪。明乎此,思考如何打破“临时工潜规则”,或许要比反复质疑“狸猫换太子”更有价值。
在现代社会谈论临时工的话题,不能假装看不见“潜规则”的存在,更须注重法律的尊严。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早已明确,临聘人员不能参与执法。而一些地方政府则规定,临聘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诸如此类的规定几成空文,执法权外包十分普遍。
究竟是因为确实有那么多事要管,还是行政之手伸得过长,什么都管,并且似乎是越管事越多,这是值得审慎评估的问题。但即使确实人手不足,编制不够,也不能成为降低执法水平理由。至于执法部门,无论对于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之责,出了事把临时工抛出来,不仅不能证明自己无辜,反倒凸显了管理的混乱、低效和无能,因此在追责之时,好好查查那些管临时工的正式工,比揪住几个临时工不放重要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