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NGO实验
2011-12-22 13:31:59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中国的历史演进隐含着总体向上的自由线索,体现在社会层面上,社会的自组织与自治能力,呈现出越来越发达的趋势,到了宋代,如社仓等民间结社更是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1168年,朱熹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初衷是认为士绅应当担起造福乡里之责,建立民间的自我救济体系,这样,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也不必全然依赖于有司。
朱熹制订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按照朱子的设计,社仓大体上是这么运作的:由地方政府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大米作为贷本,“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社仓每年在青黄不接的五月份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者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
在朱子的规划中,社仓由地方士绅组织并管理;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强制、摊派)”。不过“入保”有资格审查:“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即有财力的人家不能申请社仓的救济。有的社仓还规定,“细民无田者不得预也”,将放贷对象限定为有还贷能力之人,社仓作为民间的互助性自组织,这么规定也是合理的。
1181年,朱熹上奏朝廷,建议在全国推行社仓之法。宋孝宗下诏推广,四五十年下来,朱子社仓已“落落布天下”。然而随着权力介入日深,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尝给散”。
宋代社仓原本就是由士绅发起于民间、并且在士绅主持下运作良好的社会自组织,又何必要官府插上一脚?朱熹的再传弟子王柏说得好,“朱子社仓的放贷还贷,由地方的士绅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官不须干预抑勒。这项原则,应为社仓推行者‘所当共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