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压,18路人见死不救,引发全民热议。10月18日,广东省委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有人提出要立法设立“见死不救罪”,再次引发新的争论。
治愈“冷漠病”能靠严刑峻法吗?支持派找出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比如《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说到“见死不救罪”,中国现行的刑法里也不是没有——刑法总则里有“不作为的犯罪”,就是有“必须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教科书所举的典型例子是,当班医生拒绝抢救病人。但吊诡的是,据我所知,除一些把无钱的病人送到野外,致其死亡的案子,医生因为病人无钱,就是不实施治疗导致死亡的,几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2005年北京同仁医院急诊走廊里,来京找工作的王建民因无钱治病,生生地在抢救室边上死掉了,警方也没有追究医生的“见死不救罪”。
刑法里既有的“见死不救罪”,都无法得到执行;有明确救人责任的医生,都难受到追究,凭什么认为我们立一条“见死不救罪”,那些既不懂急救知识,又与被救者萍水相逢的路人,就道德水平飙升去救人了?至于法律该怎么界定“见死”、“不救”,更是个麻烦。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网上呈现出来的道德水准,比现实生活高出一大截。比如,同属佛山市的顺德公交公司决定在行业设立“扶人奖”,每次奖300元,有重大影响的奖500元。但网上的微型投票显示,居然有七成人反对,理由是一个“正常”的社会道德行为,不需要靠金钱去引导。这是何等的“高大全”啊!但,往往在网上被视为“正常”的扶人一把,在现实中却成为“不正常”。这种“道德落差”值得反思。与其谴责他人人格的卑下,不如思考如何让公民的行善之路更加平坦。
比如,当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比如被诬为肇事者;或者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者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那么我们的社会能否提供便捷、全面、人性的保障机制,替救人者分担,乃至承担起全部责任?让行善者对救人有明确的预期,不再惴惴于潜在、不可测的风险。上述提到的顺德的“扶人奖”只是一个微小的地方。
宏观上的制度保障应包括:法律明确责任;政府的积极投入;法院杜绝“彭宇式”的冤案;发达的民间组织、律师给予帮助;舆论的坚定支持等等。比如,2006年在美国蒙哥马利市,一辆运老年人的公车的升降机突然坏了,当时赴美探亲的沈先生就帮着一位坐轮椅的老人下车,结果摔成颈椎骨折。之后沈先生起诉市政府违反了美国《残障者法案》,最终市政府主动赔偿了360万美元;其实政府也不担心赔不出来,因为还有保险公司的支持……这就在制度上有效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有学者称之为“让制度扶起老人”,扶起小悦悦,也需要一个温暖、可靠的制度。
总之,法律明确,风险合理分摊,以及强大的民间组织支撑等等,会让助人者没有后顾之忧,此时助人才能为乐。这才是中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完成了这些制度保障,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才会有质的提升,那时方可引进法治先进国家的有关“见死不救罪”的规定。
(作者: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