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虽然,从法律条文来说,这的确属于“增加”,但实际上,在火车站等场所查验身份证并不新鲜。
现在入法,某种程度上,不过是预备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将以往曾受诟病的“执法经验”予以固化和确认而已。
当然,一切合理且必需的管理者的扩权行为,也应给予理解和尊重。然而,扩大身份证的查验范围是否为必须呢?一方面,法律作为国之重器,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原本对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不宜随意更改。另一方面,现实中,警察在上述场所查验身份证,已是常见的现实,而这在本质上是违反现行法律的,如今,由公安部主导起草修正草案,则明显将此前的违法行为变成了合法,于情理上,也难以让人接受。
需要承认的是,身份证作为一种公民的身份证明,当然会遇到需要查验的时候。但在“公共安全复杂形势”下,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是否在平衡公权和私权之间尽可能做到了公平?要知道,在公权与私权的边界上,承载着法律的逻辑:当公权前进一步时,很可能,与之相对应的私权就有后退一步之虞。所以,相关的立法行为,必须慎之又慎。
首先,如若非查不可的话,起码需要明确限定谁可以查验,怎么查验;是想在任何地方查验就查验,还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都要有明确和具体的阐述,否则,就可能出现权力滥用。其实,早在2006年媒体就爆出“非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当时,徐建国在湖北麻城市火车站出站口被警察拦截要查验身份证,他要求出示执法证明遭到拒绝后,反而被带至民警值班室以询问的方式和他“谈话”。假设按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徐建国再次面临同样的问题,恐怕,他唯有接受查验的义务,原因不在于新法授权警察在火车站可以查验,关键在于查验的前提条件在法律中的表述为“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这无异于一个“口袋条款”,约等于警察“想查就查”。
其次,如果赋予警察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空间随意查验的权力,势必意味着我们每个人出门必须得带身份证。因为要不要查验,完全由警察 “自由心证”。然而,我们考虑实际情况,比如在身份证丢失等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随时随身携带。顺此推断,如果某人去火车站接人却没有带身份证的话,恰恰此时又遇到警察要查验,该怎么办?警察又该怎么处理?尽管我们不愿意过分假设和臆测,但没有底线设置的法律条文,会不会让个别警察以 “不配合公务”为要挟呢?
对查验身份证进行严格限制,乃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居民身份证法修改中,涉及到扩大查验范围,也就意味着扩大警察权力,这必须要参照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的审查。毕竟,查验身份证,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而直接相对的,就是公民的个体权利,换言之,查验身份证,是个公权和私权交互的地带,经验告诉我们,这个地方往往需要特别慎重,无论是最近刑诉法还是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莫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