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用的法规要它做甚
2014-11-28 11:01: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要评论()
作者:朱达志
早在四年前,广东省就出台了一个“来粤三日内登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广州市政府有鉴于此,于近日公布了一份“穗府36号文”,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重申“来穗居住人员需3个工作日内登记”这一规定。
按当地媒体的说法,此举引发公众极大关注,有网友甚至质疑:“这是要‘闭关锁穗’的节奏吗?”对此,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陈绍康透过媒体表示,上述规定是“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的。陈局长所谓上位法,其实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该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而又完整的表述。
其实,除了广东省的规定外,还有“更上位”的法规,譬如早在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就要求“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网民以及专家对广州市上述规定的诟病,几乎全都集中在实质正义之有无上,这样的价值追问很有必要。但我更想弄明白的是,该规定制定出来究竟有什么用?理论上说,上述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至今并未失效;但实事求是地说,它可能早就沦为一纸空文了。那么,广东省及广州市据此作出前述规定,又有什么意义呢?
针对记者对该条款操作性差的再三质疑,陈绍康局长回应道:“这不是我考虑的范围,是立法机关考虑的范围,我们可以根据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积极反映,但最终立法修法权不在我这儿。”还说:“从基础数据核查的角度,我希望来了以后登记。你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
其实,中国的不少立法,都是行政主导的,何况广州市的“36号文”,本身就只是一项地方行政规章。而如果一个不具操作性的规定,其出台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执行不好也“无碍大局”,那么拿它来究竟干什么用呢?“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就必须执行;但如果根本就没法执行,或执行效率非常之低、成本非常之高,又怎么办呢?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一项法律或者规定徒具观赏性,甚至一点都“不好看”,那么出台它就不光是浪费立法资源,更是对法律权威、法治建设,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极大消解和挫伤。法律的操作性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上的要求,它更事关法的本质及立法的根本意义。
这个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并且较为普遍。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美发美容行业的“只能进行肩部以上按摩”及足浴行业的“只能按摩膝盖以下部位”、考驾照“不必经过驾校培训,但在学车时应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指点下学习”……诸如此类的规定,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难度很大。
也有好消息。去年8月,由于“不具操作性”,陕西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条款删除,如“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等等。这就对了。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不是为了完成立法任务,也不是为了转嫁部门责任,更不是为了给公民念紧箍咒。“不中用”的法律法规,还是别出“生”吧,免得被“杀生”。
早在四年前,广东省就出台了一个“来粤三日内登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广州市政府有鉴于此,于近日公布了一份“穗府36号文”,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重申“来穗居住人员需3个工作日内登记”这一规定。
按当地媒体的说法,此举引发公众极大关注,有网友甚至质疑:“这是要‘闭关锁穗’的节奏吗?”对此,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陈绍康透过媒体表示,上述规定是“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的。陈局长所谓上位法,其实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该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而又完整的表述。
其实,除了广东省的规定外,还有“更上位”的法规,譬如早在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就要求“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网民以及专家对广州市上述规定的诟病,几乎全都集中在实质正义之有无上,这样的价值追问很有必要。但我更想弄明白的是,该规定制定出来究竟有什么用?理论上说,上述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至今并未失效;但实事求是地说,它可能早就沦为一纸空文了。那么,广东省及广州市据此作出前述规定,又有什么意义呢?
针对记者对该条款操作性差的再三质疑,陈绍康局长回应道:“这不是我考虑的范围,是立法机关考虑的范围,我们可以根据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积极反映,但最终立法修法权不在我这儿。”还说:“从基础数据核查的角度,我希望来了以后登记。你不登记也没办法,这个无碍大局。”
其实,中国的不少立法,都是行政主导的,何况广州市的“36号文”,本身就只是一项地方行政规章。而如果一个不具操作性的规定,其出台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执行不好也“无碍大局”,那么拿它来究竟干什么用呢?“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就必须执行;但如果根本就没法执行,或执行效率非常之低、成本非常之高,又怎么办呢?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一项法律或者规定徒具观赏性,甚至一点都“不好看”,那么出台它就不光是浪费立法资源,更是对法律权威、法治建设,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极大消解和挫伤。法律的操作性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上的要求,它更事关法的本质及立法的根本意义。
这个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并且较为普遍。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美发美容行业的“只能进行肩部以上按摩”及足浴行业的“只能按摩膝盖以下部位”、考驾照“不必经过驾校培训,但在学车时应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指点下学习”……诸如此类的规定,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难度很大。
也有好消息。去年8月,由于“不具操作性”,陕西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条款删除,如“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等等。这就对了。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不是为了完成立法任务,也不是为了转嫁部门责任,更不是为了给公民念紧箍咒。“不中用”的法律法规,还是别出“生”吧,免得被“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