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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法理难拗情理
2011-9-3 14:07:06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9月1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公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自8月31日起执行。

 

    夫妻财产共有原则,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到1980年《婚姻法》,直至2001年新《婚姻法》都从来未被否定。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理应要不断扩大、补充、更新。按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就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无懈可击的。

 

    不言而喻,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也不能脱离国情不考虑老百姓的感受。虽说房子是婚前买的,但在传统观念中,结了婚就是一家人,彼此不分你我,房产证加个名还要按财产赠与交税,这合乎法理,但却不合情理,让人觉得别扭。同样一套房屋,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了,现在房屋并未再度发生实际买卖,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一个名字,且加名者与产权人又是共同居住的夫妻关系,如果再次对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税,从这个角度看,房产加名税难脱双重征税之嫌。

 

    虽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其目的就是为健康的婚恋观正本清源,不要让纯洁的爱情迷失在物质之中,不要让房子成为夫妻幸福的羁绊。谁曾想,税务部门自己倒是先“物质”了一把,迫不及待地征起税来。尽管,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加名征税本是一条善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打消那些加名者的积极性,以一笔不小的税费“委婉地劝阻”不要加名,从而“力促家庭和谐”。只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姻关系“物化”了,单凭3%的契税能否阻挡住非理性的加名潮,令人生疑。

 

    长期以来,许多税种的无“法”可依,使得税务部门对如何征税、征多少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这明显也与现代社会的“依法纳税”原则相违。

 

    从围绕个税起征点的争议到年终奖金税计征方式的“伪造误读”之争,再到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滥用房屋契税解释权,瞅准“婚姻法解释三”这一千载难逢的加税机会坐收“渔人之利”,其实质都是让利于民同与民争利这两种截然不同税收理念的博弈。现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一些地方就闻风而动的“征税”的做法,的确让人很是担忧。既没有一个缓冲期,也没有征求民意,还缺乏一个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仅凭税务部门一纸公文就开始征税,看起来既不符合程序,也让人感到浑身不自在,毕竟税收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岂能视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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