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人口政策,可分为两种:鼓励少生的政策与鼓励多生的政策。有人认为,鼓励少生的政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征收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而获得财政收入;而鼓励多生的政策,政府因为奖励生育而需要财政支出。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是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实行只奖不罚的政策,不论是鼓励少生还是鼓励多生,都需要财政支出。例如,现在印度实行鼓励少生的政策,但并不处罚多生。2010年10月《小康》杂志报道:印度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措施大都是以奖励为主:比如有规定,独生子女在职人员家庭可在住房上得到较好待遇;做绝育最多的村子可优先获得饮水、灌溉和更多的福利保健等。马哈拉施特拉邦给予新婚夫妻推迟生育的奖励,如果等上两年再生孩子,邦政府会补贴5000卢比(约合106美元)。因此,印度鼓励少生是需要财政支出的,并且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至于日本、韩国和西欧国家鼓励多生,更是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
第二,如果是强制计划生育,不论是强制少生还是强制多生,政府部门都可以借此而获得财政收入。现在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强制少生,计生部门对计划外生育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在一些地方,计划生育已成为“放水养鱼”创收的工具。例如,2009年第8期《半月谈》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一名乡干部自曝地方计生“吃人怪圈”》的文章说:一些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只眼闭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后“缴钱了事”。2011年4月13日凤凰网报道:杞县计生以“法”生财,生完第一胎,不管男孩还是女孩,也不管间隔年限,只要交钱就可以生二胎。
虽然中国计生政策在处罚多生的同时,也奖励少生,但处罚多生是重重地罚(“超生”一个孩子,可能罚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而奖励少生是轻轻地奖(独生子女奖励费每月可能只有10元)。总体上来说,计生部门征收到的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远远大于支出的少生奖励费。
强制多生,如果是以处罚为主,也可以成为敛财的工具。例如,规定25岁至45岁的人,如果没有子女,就必须缴纳月收入的30%作为“无子女税”;规定30岁至50岁的人,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就必须缴纳月收入的20%作为“独生子女税”。有人可能认为即使实行强制多生,也不会征收这么高的“无子女税”;然而,只要想一想,现在“超生”一个孩子,计生部门就可能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即使“无子女税”的税率高达40%,也是有可能的。
我认为,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而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你的权利你做主。因此,生育权当然包括不生育的权利。如果不能保障生育权,那么也不可能保障不生育的权利。如果现在可以借口“人口太多”而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将来也同样可以借口“孩子太少”而强迫公民生育。有人认为强迫生育不可能做得到。我认为,政府虽然不一定能强迫人们生得出孩子,但可能会征收高额的“无子女税”,让不生育的人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综上所述,当生育作为公民的权利,必然实行不奖不罚或只奖不罚的政策,不论是鼓励少生还是鼓励多生,都需要财政支出;当生育作为公民的义务,不论是强制少生还是强制多生,计划生育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敛财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