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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制走向自由
2011-12-14 13:14:03    来源:《新世纪》周刊    我要评论(

    广东省社会组织“新政”,理所当然激起了社会的期待:结社管制是否会有所松动?

 

    所谓“新政”,是指“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与此同时,“广东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改变‘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

 

    这表达了两个意思:一是成立社会组织依然需要政府批准,但与以前相比管制渠道减少了;二是同一种行业协会的数量将增加。

 

    现代民族国家由个人、社会、政府构成,分别对应着单一个体、以不确定人数为单位的有组织人群或无组织人群,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代理执行机构。

 

    社会,顾名思义,有结社和集会的含义,是人群有组织的集合与汇聚。严格地说,不能自行组织的人群无法成为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

 

    由于绝大部分政府具有垄断暴力的特性,无组织的人群通常缺乏限制政府权力的施压能力,也没有实现增进福祉的自我能力。

 

    因此,当代法治国家,无论是政治学还是政治实践,宪法都不会允许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管制——社会是社会,政府是政府,各有各的路径。

 

    同时,政府不但不能管制社会组织,还得依照宪法和法律为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

 

    法人社团的存在,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自己各种社会活动带来的责任,并非对政府负责;非盈利法人社团的法人身份,只是免税所必备的身份。

 

    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到政府部门登记并非社会组织的必经程序。

 

    即使登记也不是批准制,而是自愿的备案制。为获得免税优惠而登记的非盈利法人社团,其可能烦琐的批准过程是针对免税资格,而不是针对社团成立资格。

 

    换句话说,成立社团不需要任何资格,有志同道合者愿意成立社团,若不涉及公共服务,则与政府不发生关联。不登记是原则,登记是例外——这就是结社自由。

 

    而一旦有了结社管制,就谈不上结社自由。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原本应该是服务于个体与社会的服务提供者角色。

 

    结社自由原本天经地义,政府应该按照社会所需为结社提供服务。结社管制完全颠倒了两者关系——社会如何组织自己必须仰仗官府鼻息,政府让结社才能结社,政府让怎么结社就怎么结社,政府不让结社就不能结社。这就变成了社会服务于政府。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是结社管制。

 

    广东此次改革试点之所以引发关注,正是因为结社管制略有松动,从五花大绑改为只捆手脚。

 

    但无论从结社自由还是结社管制的角度看,仅仅取消社团业务指导这一原先社团成立的资格必选项,直接由民政部门审查成立资格和监督其运行,效果未必好。

 

    从结社自由角度看,管制依旧,自由并不存在,无需多论;从管制角度看,以前的模式是业务指导单位分摊管制成本,现在则由民政部门独家垄断管制。

 

    它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民政部门扩权,产生了更多寻租机会,可能会在此领域引发、加剧腐败;二是民政部门在扩权的同时,加重了管制负担,可能会因此加剧管制,当然也可能因管制部门减少而削弱管制。

 

    但这完全取决于管制者,并不取决于被管制者。

 

    以不受限制或基本不受限制的权力本性而言,结合前述第一项可能性,管制或许会变得更随意,出现任何领域里常见的结果:善于勾兑服从潜规则的社团受管制少,规规矩矩的社团反倒可能受管制更多。

 

    至于行业协会的竞争性机制,由于结社管制的先决条件,会出现与上述登记制度同性质但逆向的效果:行业规范规出多门,虽没有政府直接管制那么多的束缚,政府依然可以插手同行不同部门的行业协会。插手时形成政府垄断管制,不插手时行业内混乱无序。

 

    当然,广东的改革能取得何种具体的现实效果,现在还很难做细节推断。逻辑推理不能替代现实本身,人类生活远比逻辑丰富得多。无论如何,明年下半年即将开始试点,结社管制“松绑”能否最终走向结社自由,值得拭目以待。
(作者:萧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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