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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恶制与恶意
2012-11-20 10:05:00    来源:凤凰自由谈    我要评论(
  几天来,湖南永州人唐慧经历了既极度不幸又极度幸运的人生。不幸的是,11岁的女儿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作为母亲唐慧多次上访,2012年8月2日,她被永州市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幸运的是,8月10日,在媒体人邓飞等掀起的舆论声浪持续关注下,唐慧的劳教决定被撤销。事件再次在社会引发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强烈呼声。
  
  劳教制度应当终结
  
  永州母亲劳教事件,首要而核心的问题是,劳教本身的存在是制度性的恶,劳教在今天的每一次适用,都应当受到反对。行政法专家何兵评价说,奥运获多少金牌,都不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更振奋人心。
  
  ·劳教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
  
  依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
  
  ·劳教制度的病根
  
  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劳教制度最大的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制度渊源是什么呢?
  
  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多年来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这些决定,通知,办法,均不是法律。
  
  行政法专家何兵在微博上指出,《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必须废除!
  
  那么如果从法律形式上让劳教满足制度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将它洗白粉墨登场呢?劳教制度没有必要保留,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违法行为和轻刑事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教养起点就是1年,严重违背罪(违法行为)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将它理解为一种处罚,那么处罚明显过重。
  
  ·以劳教对待公民的过激行为,是制造双重的恶
  
  当前维权通道不畅,法律途径既不为官方重视,也不为民间所重视是普遍的现实。上访仍是民间维权重要途径。
  
  上访,作为法外的维权模式,尽管与人们理想的法律途径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仍然是符合宪法明确的关于公民有监督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的直接途径。它的正当性仍然不可以抹杀。
  
  本案中唐慧的诉求未必符合法律的精神,唐慧的行为,如当地官方的说法,确实是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应当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绝不应该是劳动教养这样严厉的处罚。
  
  这是以吓阻手段,阻止公民对政府的监督,限制公民的正当权利。
  
  更不能无视的是,地方政府对公民法治信仰的破坏,是促成信访难题的主因。
  
  学者仝宗锦说:制度一方面倚重信访怪胎从而减损法院裁判权威,另一方面又用劳教怪胎去惩罚信任信访的当事人,这是怎样的怪胎乘以怪胎的逻辑啊。
  
  劳教制度为何长期终结不了
  
  对劳教的质疑并非始于今天,劳教制度一直坚挺,屹立不倒,自有它的原因。今天劳教制度事关地方维稳利益。
  
  ·对付“大法不犯,小错不断”者的治安管理手段
  
  拨乱反正后,劳教制度逐渐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专政手段,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的治安管制手段。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教的对象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主要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几种人。依据相应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劳教期限为一至三年。
  
  今天,赌博,吸毒,嫖娼,尤其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样直接影响地方治安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劳教制度打击的重点。对于街面上不断惹事的“混混”,劳教是有力的惩戒措施。如果劳教没有了,那么相应的其他管控措施也需要配套和建立。
  
  ·收拾上访者的办法
  
  唐慧案本身就是代表。反复多次的上访,越级访往往令地方政府焦头烂额,因此,起点就是一年的劳教制度,就成了惩罚乃至有意隔离上访者的有效手段。因上访而被劳教,再因劳教而上访的循环在一些人身上往复着。表面上麻烦被隔离了,实际矛盾在加深。
  
  ·打击“讨厌者”的手段
  
  方竹笋案堪称其中代表。
  
  2011年4月19日至22日,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方洪在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4月22日,在得知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的消息后,发表了一则内容为“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的言论。2011年4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经询问方洪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后又撤销拘留决定。
  
  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方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
  
  2012年5月8日,方洪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劳教制度的终极只是第一步
  
  权力天然是容易被滥用的,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借助劳教制度这样的恶质手段,什么样的恶行都可能发生。
  
  ·消灭恶制不是最难难的是管住背后的恶意
  
  消灭以劳教为代表的恶制度并不是最难的,此前也有收容遣送制度废除的先例。2003年一名叫孙志刚的大学生在广州被强制收容后,在收容人员救治站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亡。
  
  “孙志刚事件”后,在强烈的民意呼吁下,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结束。
  
  但是后来人们也发现,地方在执行新的救助办法时,自愿被执行成强制的情况也不罕见。这体现的正是权力的本质,天然就是要挣脱束缚,恣意妄为。制度的改变不难,难的是真正管住背后权力始终存在的恶意。
  
  ·管住恶意唯一的办法是严格限制公权力
  
  要管住这恶意,首先必须承认和认识它,也就是要理解权力的本质,认识到权力失控的风险。
  
  当前的劳教问题,一是使用的广泛和混乱,情节,案由,依据混乱,但都能得出同样的严厉结果,二是救济途径基本不通,被劳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走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解决,当事人往往连劳教决定书都收不到。
  
  具体上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律,怎么能够让行政权力不走极端,如何限制公权力过分强大,需要建立制约和监督;第二,保证私权不受公权力侵犯,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救济手段,保障私权。
  
  被劳教的永州母亲是幸运的,之前的方竹笋同样幸运,他们的命运都因为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扭转,但是更多默默无闻的人呢?请一起来关注劳教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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