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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纳税的权利
2012-2-28 12:45:07    来源:中国周刊    我要评论(

    [导读:在中国,权利的觉醒也是一个艰难的历程,它既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融入现代文明社会,民众现代权利观念崛起的过程。]

 

    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首次突破十万亿元,同比增长24.8%。财政收入中税收增长22.6%,个人所得税增长超过25.2%,企业所得税增长30.5%。

 

    就在税入连年狂飙突进时,2月21日,税务总局明确,节假日加班收入须纳个人所得税。

 

    我的一位诗人朋友,刚刚出版了一本诗集,印数3000余册,朋友气哼哼地说:“十年劳心,一册薄书,要缴纳17%的增值税!”

 

    税收之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意义,恐怕很少有人不知。在法定税收框架内,见缝插针,锱铢必较,也无可厚非。

 

    而征税时锱铢必较另一面,应该是征税者提供服务的尽善尽美。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1927年,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对价在法律上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对等关系。人们通过让渡利益,缴纳税款,获得权益。

 

    “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的程度。”2008年“两会”,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说。

 

    翻开历史,殷鉴历历。

 

    17世纪时,英王查理一世为摆脱财政困境,实现财税专制,导致内战爆发,终被送上了断头台,后经过光荣革命,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并最终确立了议会课税的权威;法国大革命时期,纳税人成为立法者,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而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征税,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英国失去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美国诞生了。独立战争时期的“无代表不纳税”口号,由此转化为一种至高理念,深入现代国家人心。

 

    在历史的脉搏里,总有指引走向未来的道路。经历了血与火的教训之后,世人早已经明白,纳税不是做慈善,不是单方面的无偿奉献;纳税更不是向强权纳贡,只有纳贡而无权利,无异于向黑社会行贿缴纳保护费。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和全球化之后,现代文明对于中国的影响,已经渐渐渗入血脉。中国人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认知,早已非吴下阿蒙。我的诗人朋友和诸多纳税人的怨气,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是因为他们更明白,纳税是公民的权利。但如今,这种权利却不能得到完整的主张。

 

    虽然公开透明也是政府的追求,但税制的设置、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过程的监督、公共财政预算的支出分配、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最终执行结果的落实,等等,大多数还与纳税人无涉。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服务时的诸多行为,甚至让许多纳税人人格尊严受损。

 

    因为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人至今仍然相信行政力量高瞻远瞩,无所不能,所以依然抱着过时的代天牧民幻想,并在行为上时有体现。其实,1835年,托克维尔就已经指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好的裁判。

 

    从毫无疑义地纳税,到追索自己让渡的权利,并开始积极介入,比如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普通纳税人积极参与讨论,虽然涉入度还远不够,但我们宁愿相信,变化的过程一旦展开,必将开出美丽的花。

 

    在中国,权利的觉醒也是一个艰难的历程,它既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融入现代文明社会,民众现代权利观念崛起的过程。

 

    顺应这种变化,才能消除民众对于纳税的怨怼,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也才有现代国家持久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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