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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长治久安之路
2012-2-16 11:01:46    来源:财新《中国改革》    我要评论(

    乌坎事件是近些年来发生的一起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对抗程度强的群体性事件。这一事件最后以一种较为开明的方式得到解决,受到舆论普遍肯定。

 

    近些年来,中国的社会矛盾在不断增加,如何面对和化解这些矛盾?原来的“稳定压倒一切”,强力维稳,用稳定压制民众利益表达的维稳模式实际上已经走不下去了。2007年年初,我们提出要反思“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模式。2010年4月,我们发表了《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报告,更对维护社会稳定新模式做了系统的探讨。形成一种新的、开明的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模式,一直是我们所热切期待的。乌坎事件及其解决方式为我们思考和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其中的一些做法对于未来解决此类社会矛盾,会有启示性作用。

 

    广东探索维稳新模式

 

    乌坎事件发生在广东。人们也注意到,广东最近几年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究竟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不能简单地将社会矛盾数量的多少,作为判断一个地方是好是坏的标准。就和社会矛盾的关系来说,一个好的社会,要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其制度和结构是坚固的,有容纳社会矛盾的能力。第二,有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

 

    广东最近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比较多,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广东是中国过去发展模式弊端最突出的地方。所有这些,都使得中国社会中最典型的问题会在广东最早最集中地暴露出来。比如,目前广东省1.1亿人口中,大概有三四千万是外来人口,由此形成的问题和矛盾当然要比其他地方更为突出。第二,在广东,且不说公民社会,至少民间社会的根基在中国可以说是最深厚的。广东人务实,不容易被忽悠,家族的力量根深蒂固。而且,尤其是在粤东这样的地方,民众权利的意识在历史上就是相对比较强烈的。强烈的权利意识加上有凝聚力量的社会基础,民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事件多发,也就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要明确意识到,将来整个中国社会也要迎来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局面。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至少就观察者来看,广东官方近来在有意进行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以期形成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思路、新模式。对于乌坎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做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在去年,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明确表示,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努力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制,以保障权利促进相对的利益均衡,以利益的均衡求得社会的稳定。

 

    最近一段时间,广东官方对一些影响不是太大的游行示威(包括乌坎最初的抗争行为)采取了默认态度,在出动警力的时候,也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尽量避免冲突发生。甚至有人猜测,这是不是有将游行示威合法化的试探性意图。此外,广东近些年来着力推进社会建设,如放宽社团登记,发育各类社会组织。

 

    我们可以将广东的这种思路概括为,通过建立社会性机制,同时实现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我们期待广东在这方面的努力能有助于中国迈过一个很不容易迈过的坎儿。

 

    存在一个乌坎模式吗

 

    国内外舆论在评价乌坎事件处理方式的时候,用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开明”。要认识处理社会矛盾的乌坎模式,首先要讨论的就是这个“开明”的含义,以及它所预示的可能前景。

 

    这里所说的“开明”,首要的含义是理性,即面对社会矛盾的理性态度。在过去,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将这些矛盾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甚至刑事治安化。这里所说的政治化和刑事治安化,有两层意思。

 

    一是习惯性地将一般利益表达的事件戴上政治或违法犯罪的帽子。在处理社会矛盾的制度化办法不多,而许多利益表达事件有很多又不那么规范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将其政治化和刑事治安化的。很多人以为,只要这样,就可以用高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二是,也是更重要的,政治化和刑事治安化并不仅仅是一种帽子,一种调子,更体现为一系列具体逻辑和原则。“枪打出头鸟”,“抓出背后别有用心的人”,“妖言惑众”,“国外敌对势力”,等等。实际上,从这样的思路出发,矛盾和冲突可能一时压下去了,但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这次广东官方对于乌坎事件的处理,尽管中间也一波三折,但总的来说,尤其是到了后期阶段,体现了理性的精神。在不是很准确的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种理性理解为用一种平常心来处理这件事情。这种平常心是很重要的,在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缺少的恰恰是这种平常心。政治有时是很简单的,就是回归常识。这种平常心,对于将“对峙型思维”转换为“妥协型思维”起了重要作用。而妥协型思维,则是理性地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乌坎事件处理中的理性化问题,还要强调如下两点。第一,将事件明确定位于利益诉求,这是理性化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虽然这样的说法在历次群体性事件处理上都经常使用,但一般地说,只要官方用了“境外敌对势力”、“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等字眼,就意味着不再承认是单纯的利益诉求事件。

 

    在乌坎事件中可以看到,尽管在事件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字眼,但最终的基调还是定位于利益关系问题。当然,有一点也是必须说清楚的,就是定位为利益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并不是一回事。第二,理性化解决社会矛盾,需要政府和民众双方的努力和配合。在这起事件中,抗争活动领导者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许多报道都提到林祖銮这个人,在事件后被任命为村党总支书记。林祖銮是乌坎村的精神领袖,他对事情拿捏得很准、很到位,也是他一直在和省工作组、陆丰市、东海镇的领导沟通。有人说,他给人的印象是理性且坚持原则。应当说,有没有这样一位领袖是很重要的。多少年来,有些官员总是要“枪打出头鸟”,结果往往是使民众抗争行为更加不可控。

 

    但在这里,需要强调,上面所说的理性,还不是“开明”最根本的含义。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是什么?不可否认,现在很多地方都将“不出事儿”,或者说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甚至将解决矛盾背后的问题,也仅仅是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手段。这其实是本末倒置。管理一个社会,不能只是为了“不出事儿”,而是要解决社会中的实质性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才是真正的开明。

 

    在乌坎事件的处理中,尤其是在对这个事件的反思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这样的思路。虽然乌坎事件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但从作为开端的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之为一种模式。

 

    关键是打破矛盾恶性循环的逻辑链条 

 

    在理性而开明地处理类似社会矛盾的时候,除了最基本的立场和定位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打破恶性升级的逻辑链条。从以前许多类似事件的处理来看,这是最困难的事情。

 

    这个问题在乌坎事件中也是很典型的。幸运的是,通过双方的努力,终于使可能的恶性循环转变成良性循环。这取决于双方的智慧,更取决于背后的理念和具体的做法。

 

    让步当然是良性循环的前提,问题是谁先迈出第一步。在中国,由于政府是主导性的一方,因此,这一步往往需要政府首先迈出。在乌坎事件中,转折点就发生在广东省委的表态。广东省委派出的工作组,全面接受村民提出的三点要求,承认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的合法地位,放回被捕的村民,交还薛锦波尸体。这一态度,为事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应当说,在紧张对峙的情况下,政府全面接受抗议者的要求,还是很少有的事情。承认大多数村民利益诉求是合理的,收回“被国外敌对势力煽动和利用”的说辞,以前是不多见的。这当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的面子。在中国社会的诸种问题之中,面子总是一个重要因素。乌坎事件表明,在政府做出了让步之后,政府的威信不但没有受到损失,反而提高了。

 

    但是,如果仅仅从面子的角度解释让步为何困难,是远远不够的。其实,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处理中,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缺少弹性,并不完全是因为面子,而是怕对方“得寸进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乌坎事件的幸运之处在于,在政府做出上述让步之后,村民也明智地做出了理性的回应。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撤掉村内各横幅标语,恢复村内生产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能够保证通过让步启动良性循环过程,不仅要逐步建立妥协文化,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一套规则和制度。

 

    要使恶性循环变成良性循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消除对秋后算账的担心。一些群体性事件会形成恶性循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秋后算账以及人们对此的担心。秋后算账的现象其实是屡见不鲜的。由于在中国,权力是总体性的,“这里找不上你,总有地方找上你”是很容易做到的。这也是妥协难以达成、良性循环难以开启的重要原因。在乌坎事件中,为了缓和矛盾,广东有关方面特别强调不会秋后算账。这对于将恶性循环导向良性循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秋后算账的体制原因并没有解决。

 

    挑战是如何消除后患

 

    乌坎事件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村民用自己的抗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是第一次;其真正意义也不在于,当地政府真正从保护村民利益出发,使此事得到了一个合情合理的结果,恰恰相反,目前解决方式遗留下来的后患是明显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对乌坎事件的处理方法能否成为一种模式的真正考验。

 

    乌坎事件虽然用承认村民的正当利益要求、政府承认以前处置不当、漠视群众的正当利益要求的基调处理了,但是,是有某种勉强和无奈在里边的。其实,说起来,村民、投资者和政府三方都有道理,也都有委屈。

 

    有一位评论家叫做幽壹,他是本地人,对情况比较了解,他对其中的内情做过详细的分析。他说,从村民的角度说,村民的诉求很简单,而且也合理,就是要求讨回多年来陆续失去的3000多亩土地。据村民反映,在卖地的过程中,他们一不知情,二也没有得到过赔偿。而这些地近年来大幅升值。从投资人角度来说,他们似乎也有自己的道理,前几年或十几年前,当时的陆丰市政府官员敲锣打鼓,把自己请过来投资。在征地等方面也纷纷给予优惠政策。当时征地的时候,村民们也没有什么意见,几百万几千万的赔偿款也支付出去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手续也办下来了。投资的项目也在运行之中。现在,村民突然又纷纷起来,说他们对征地的事不知情,要求无条件收回全部土地。那以前的投资岂不是全打水漂了?从当地政府的角度说,为什么他们一直不愿意把上述那些土地硬要回来,交还情绪激动的村民,以宁事息人,而使事情越闹越大,以至不可收拾呢?他们真是那么蠢,不懂得做民众工作,或完全忽视民众的诉求吗?实际上也不是那么简单。幽壹举例说,如果深圳蔡屋围的村民突然站起来,说十几年前被他们村长卖掉的土地他们并不知情,他们也没得到补偿,要求把地王大厦等土地都还给他们。假设他们真的像乌坎村民一样不知情,也没得到过补偿,怎么办?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由政府出钱,把土地从投资人手里赎买回来,然后再无偿交还给村民吗?

 

    更进一步说,这个问题真正的隐患,是转型陷阱的反映。对于此类社会矛盾或群体性事件,过去人们要么指责村民是无理取闹,行为过激,要么指责政府熟视无睹,漠视甚至偏袒。虽然一些指责可能不无道理,但可能都过于简单化了。现在尤其需要弄清楚的是,政府为什么往往用一种看起来很僵硬很愚蠢的方式处理问题。仅仅说官官相护,仅仅说就是压制民众正当利益要求,是不全面的。这些因素是有,但问题不是如此简单。最近,我提出一个观点,现在中国面临的不是中等收入陷阱而是“转型陷阱”。可以说,像乌坎这类事件,就是转型陷阱的一种表现。更具体地说,违反规则和法治的事情积累多了,现在即使想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都越来越困难,因为弄不好就会引起连锁反应。我们需要探究背后的逻辑。

 

    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设计

 

    乌坎事件的真正意义是在于,将矛盾回归到利益的基调上,博弈和妥协成为解决问题的程序和原则。在全国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种程序和原则,具有普遍性启示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应当总结乌坎,超越乌坎,真正能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设计。

 

    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事情是值得考虑的。

 

    第一,必须建设超越型政府,政府从具体经济经营中退出,割断政府与民争利的链条。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矛盾多发,与政府的职能定位是有直接关系的。在过去若干年中,一些地方的政府,已经越来越不像政府,反倒像一个在市场上牟利的公司。有人将其叫做“政府的公司化”。在城市经营、土地财政之风越来越盛的情况下,往往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充当征地拆迁人,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这样,就直接将自己置于与民争利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可以说,政府正在成为“麻烦制造者”。所谓官逼民反,就是这个道理。一般地说,在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主体有矛盾是正常的。政府的位置在哪里?应当是站在一个更超越的、公平的位置上,来协调这些利益关系,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具体说,政府的作用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定和维护规则。第二,充当调解者。第三,有时充当最后的仲裁者。如果政府处在这样一种超然的位置,就会变被动为主动,社会长治久安也就打下了基础。

 

    第二,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违法不违法是惟一标准,并由执法机构实施。

 

    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矛盾将会是中国社会的“家常便饭”。关键是如何为其设立规则,对其加以规范。

 

    就此而言,乌坎事件留下的隐患也是明显的。用政府让步的方式实现社会冲突的化解,无疑是这次事件能够得到解决的关键。在中国社会中,政府让步是非常难的事情。就是让步,也要在宣布自己是完全正确之后,在一段时间后,悄悄地让。广东这一次,是当时让、公开让、理直气壮地让。这是应当赞赏的。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让步的内容后,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让步还基本上是摆平式的让步,是花钱买稳定式的让步,而不是让到规则和法治的道路上来。让步向什么地方让?这是一个问题。

 

    我觉得,要向法治的方向让。民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要受到保护,同样的,违法的行为也要受到追究。从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将正当利益要求的表达和“滋事”等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在中国,实际上还没有制度化的抗议渠道。“别有用心”、“敌对势力”都不是法治概念。这里关键的就是法治。“最坏的是幕后鼓动的,打砸抢是可以理解的”的逻辑,是非法治的逻辑。

 

    第三,改变全输全赢的政治模式,学会妥协,寻求共赢。遗憾的是,在中国日常社会矛盾及其处理中,通行的也往往是这种模式。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往往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一个极端是对民众的正当要求不予回应,用强力压制,甚至镇压。另一个极端是,对民众的要求尽量迁就,息事宁人。甚至有“花钱买平安”的说法和做法。我们从乌坎事件中看到了新意,但尽管如此,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这两个极端的色彩。全输全赢模式的形成与双方的恐惧感有关,尤其是民众对政府秋后算账的恐惧感,当然官方也有其恐惧感。

 

    第四,政府要有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资源。这种资源包括公信力和道义感,也包括作为体制基础的基本价值。对基本价值的认同,保障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如何形成体制的基本价值基础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的公信力,都是重要的因素。而通过公开透明和合法的程序重建政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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