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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和空气属于国有?
2012-6-19 9:56:58    来源:凤凰自由谈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微博上就有网友担忧说,空气会不会也属于国家,会不会征收呼吸税?而这个条例又荒诞在哪儿?
  
  气候资源收归国有意味着什么?
  
  此消息一出,便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就感叹道: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有的网友认为,如果以后被太阳晒伤,那么是不是可以索取国家赔偿呢?
  
  资源国有就意味着国家有权对该资源的使用进行收税和收费,容易引发不满。气候资源拥有低门槛性和大众性,我们甚至经常能在路上见到加装了太阳能板的三轮车,中国大多数农村家庭也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正是由于大部分群众正在使用气候资源,所以其国有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误解,乃至反感。有网友就评论“什么时候太阳也成为国家所有了?”。
  
  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同时,它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了壁垒。民营企业开发国有资源,通常是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的。而且还会有种种限制,例如国家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无偿收回该地资源开发权等等。如此一来,会极大的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他们也自然会更多的采取观望的态度。但国企就没有了相关隐忧,国家资源国家开发,一切顺理成章。这让我们倒也不禁怀疑,黑龙江此举是不是在为某国企进军开道?
  
  一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企业自主权完全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能够在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分得一杯羹的企业也将会举步维艰,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企业发展。假如企业随意探测开发气候资源问题严重,那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监管与约束,而不是将自然界的东西归于囊中后再探讨整顿企业行为,政府是监管主体而不是占有者,更不应该是所有权的代表。
  
  再一点,在此之前,风能、太阳能这一类新能源并没有严格的权属规定,企业、民众、民营资本对其开发利用也相对简便。但是,黑龙江此次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是凭空之间创设了一个所有权。在《民法通则》上,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这个条例获得了处分风能、太阳能的权力。
  
  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亦有严格的限制。不仅应当遵循“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等原则,在自然资源方面,明确规定只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予以行政许可设定。包括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其最主要的自然属性便是“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其显然难以进入“有限自然资源”的范畴。相应的倒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行政许可法》采取了“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措辞。
  
  回到公众的个中忧虑,进行具象化分解不难看出,人们担心会否因为地方立法中横亘出的探测许可制度,重演“衙门难进,程序繁琐”的情况。倘此担心成为现实,恐与鼓励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立法初衷有悖。事实上,是否对气候资源进行所有权宣示,并不必然与政府在此间的监管责任与管理权限存在因果。在新能源开发存在诸多现实困境的情况下,对能源开发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如何更好地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参与新能源开发,如何优化程序设计与政府服务,显然更具有迫切性。
  
  法律上,气候资源收归国有没有依据
  
  目前,学界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制度还存在争议,如今一部地方法规已经将风能太阳能所有权的界定,连征集民意都省略了,这种立法思路保证不了立法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实质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七项民事基本制度就包含着对所有权、物权的规定。同时,《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现在再来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首先它就违背的《立法法》第八条,将本来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制定成地方法规;其次,它与现行的法律甚至宪法都有冲突。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实际上也是对所有物的一种处分,是给所有权设定了一种负担。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完全物权,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和源泉,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可能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包括国家,不经所有权人允许,或者具有法定事由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都不得侵犯他人享有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必须经全国人大制定、审议并通过,黑龙江省的一个法规显然是没有权力规定风能和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的。同时,《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首先,这里并没有列举气候资源;其次,法条中的“等”字具体包括什么只能由全国人大来解释,黑龙江省此举是创设所有权,但是,它并没有权力这样做。
  
  《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是根据《宪法》做出的。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届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而《宪法》中显然没有列举气候资源,即使有一个“等”字,但是这个“等”字具体包含什么也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做出法律解释,其他人或者机构是没有权力做出这种法律解释的。也就是说,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涉嫌违宪。
  
  呼吸也纳税?这或许并不遥远
  
  无论哪一种声音,无不指向政府太霸道法规太“强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连太阳也不放过,以这种立法思维,说不准到时连星光、雷电、白云终有一天也要纳入国有制,这可不是天方夜谭。
  
  在国外,也有不少关于风能和太阳能的官司和案例。在德国萨克森州,就有农场主因为附近的风力发电场影响到了自家的风力发电设备而诉诸法院。而在瑞典和挪威也有着相似的案例。国外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时,不约而同的都选择的几乎相同的一个标题whoownsthewind(谁拥有风)。但这些诉讼基本都是民事上关于物权中相邻权的诉讼,不涉及风是否国有。而在其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都直接否定“风归谁所有的问题”。
  
  但也有一个例外,瑞士上议院在2010年以49票反对、42票赞成驳回了绿党提交的风能法草案,绿党的风能法草案旨在规定风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发。瑞士国内对风能也有很大争议,虽然此草案未通过,但根据《L'Impartial》杂志的说明,瑞士国内鲜明的两派论战开始了。虽然国外也有对风能是否国有的争论,但是至少要提交到最高权力机构审议,而非一个地方法规就能规定。
  
  当然,自然资源必须立法,但是从实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来看,地球上的资源有限以及资源减少与破坏并且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才是立法的基础,比如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资源受到破坏,草场退化、严重部分草场盐碱化,水、海洋污染日益严重等,完全有理由立法合理利用,以此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
  
  然而,像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暂时未认定不可再生资源,而且人类活动对其影响有限的前提下,不应当成为政府收归国有的范畴,从保护和利用的层面来说,还未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政府职能等高度加以干涉。从实际感受来看,清新的空气和温暖的阳光总比一只手从中作梗来得惬意来得舒服,人们能够更自由地沐浴在阳光里,不是政府管得多,恰恰是管得少的缘故,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恐要迟缓,否则滑天下之大稽!
  
  也许有一天,我们真的需要缴纳呼吸税。2008年11月18日,在广州举行的中国森林城市论坛上,中科院院士蒋有绪认呼吸税为,居民生活在地球上作为二氧化碳的排放者,应该为节能减排付出代价。为此,他呼吁政府可以考虑对企业甚至排放二氧化碳的市民征收。“可以考虑让市民每个月买20块钱的生态基金”。在当时,这一建议被媒体和网友戏称为“呼吸税”。
  
  而如今,一个省的法规就将风和阳光收归国有,呼吸税越来越可能变为现实。根据《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是,此处所称“水流”,包括一切形态的水资源。这样一来,除非能把空气中的水蒸汽分离出去,否则就是盗吸国有资产。所以,有一天要对你征收呼吸税也不要惊讶。
  
  当我们吹着微风、晒着太阳、呼吸着新鲜空气的时候,没有谁有权力让我们心怀忐忑,破坏我们享受“风光”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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