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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宠坏”的国内银行
2012-5-22 12:29:14    来源:观察家    我要评论(
  作者:时言平
  
  这些天,英国小镇Milford-on-Sea一台出了故障的ATM机,成为中国民众关注的焦点。据英国媒体报道,这台发生故障的ATM机,顾客取款时会突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消息传出后,很多人赶来提款,直到警方到现场关闭这台ATM机。
  
  新闻叙说到此,并没有值得惊异的地方:ATM机都有存在着出故障的概率;英国民众的性格里也有贪婪的基因。不过,事后银行方面的回应,却让人感到十分讶异:尽管警方表示如果顾客在取现时已经发现ATM机发生故障并且继续取钱的话,那么银行方面可能会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但银行却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该银行“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的回应,不禁让人们再次回想起发生在国内的“许霆案”。和那些英国民众一样,许霆也是在ATM机出故障的时候,释放了自己的贪婪之心。但结果,却是截然不同的:许霆为此被判五年徒刑,而英国的这些民众,却可以安心地享受着这天上掉下来的英镑。同样的ATM机故障,却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和境遇,从网络舆论来看,有不少人在为许霆叫屈。
  
  如果因此纯粹为许霆抱屈,显然是没有道理的。贪婪者必定要为其贪婪付出代价。事实上,英国警方对于在故障ATM机上取款民众的行为,也表示可追究欺诈罪。也就是说,无论英国还是我国法律,对于此般行为,都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尽管同样可追究责任,但追究的主体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英国的追究主体是银行,而“许霆案”,是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诉,追究的法条依据也是在“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背景下设置的。也就是说,英国ATM故障事件,其性质是民众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葛,而“许霆案”则是将许霆的行为视为国家金融体系的破坏者和国家资产的盗窃者。前者,国家法律处于中立地位,银行不告,法律不究;而后者,国家法律主动充当起银行的保护者和代言人,这也就决定着许霆的牢狱之灾不可避免。
  
  “ATM出假钱,银行无责;网银被盗,储户责任;ATM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故障多取钱,判无期……”这是民间最常见的对比,以此抱怨银行与客户之间责任的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的根源又是什么,从以上对中英两国同样案例法律所处的位置进行分析,大概可以得出这样的答案:国内的银行被倾斜的制度和法律给宠坏了。也就是说,国内银行的这种倨傲和霸道,是不平等的制度和规则骄纵的后果。只有在法律上是对等的,国内银行才能像英国这台故障ATM机背后的银行那样,对自己的责任进行反思,而不是把全部的风险和责任归咎于客户。
  
  透过此事与“许霆案”的对比,并不是说国外的银行有多宽容,也并不是说国外的法律在纵容贪婪,更不是通过对比为许霆的遭遇抱屈。有平等对话的空间,才会有谅解,才会有反思,银行才会正视自己的责任。但在国内,很显然是缺少这样平等的对话空间的,这也就意味着民众要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法律和不规则制度的庇佑下,国内的银行什么时候主动反思过?即便是乱收费引发民怨纷纷,又什么时候即使纠偏过。对于身处垄断地位的国内银行而言,民众和客户的意志显然是不值得尊重和敬畏的,唯一能够让它们做出改变的,恐怕只有上级监管部门。
  
  同样的ATM机故障,同样的贪婪,客户却承担着截然不同的责任风险。被法律庇佑和不规则制度宠坏的国内银行,只有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与客户实现平等,银行与客户之间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权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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