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新法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在当天下午,无锡就出现了首个判例。天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倡导性的立法,更接近道德训诫。所以它的效力,恐怕难以走出洁白的纸面。
孝心入法,清官断不了家务事
年轻人不回家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常回家看看,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那份工作和薪水。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
根据青岛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原籍不在青岛的受访者中,23%的受访者每月和父母见一次面,14%的受访者每三个月才和父母见一次,27%的受访者表示半年才能见一次父母;32%的受访者称一年回家一次,还有4位受访者称几年没有回家了。
谁来定义“经常”,违法又如何惩戒?
在7月1日宣判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中,被告人被判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为何被判处“每两个月”?后续又该如何执行?这都是接下来应该关心的问题,而不是“一判了之”。
“常回家看看”之常,该如何量化,是一年一次,还是一月一次;做不到这点的人,将给予哪种处罚,是罚跪,还是罚金——立法空疏,形同虚设,甚至适得其反:有人违法,不去探望老人,却不用担心有什么惩处会落在他头上。
“常回家看看”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那么,推动“常回家看看”问题浮出水面的力量是什么呢?是道德温情,是“父母在、不远游”的另类表述,是“孝悌”伦理的具体行为。这股召唤力量,来得正义凛然,来得及时。但它仅仅是道德上的东西。既然是道德上的东西,那它就会以道德规范应有的方式,在每时每刻调整人们的行为。
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以法治孝,无疑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和孝心,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威严的尴尬境地。
凡事都立法,也不能包治百病
“常回家看看”是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
法律约束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因此将道德义务立法应特别慎重,法律道德化不妥,道德法律化同样不妥,法律过于侵蚀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将导致“法将不法,德将不德”的不利后果。
“常回家看看”值得提倡,但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义务是否已经需要从道德转化为法律,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尚需要立法者对相应法律价值进行判断,对社会效果作出审慎的评估论证后作出选择。
无论官方和民间都有立法崇拜的倾向
平心而论,这些年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政策突飞猛进。特别是近年几乎每月都有新法律法规出台。但凡事有利必有弊。法治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人在骄傲的同时,也不能避免地陷入了法律万能论的窠臼。谈及中国现在的问题,总是认为立法不足。
醉驾情势严峻,于是醉驾入刑;欠薪问题突出,于是恶意欠薪入罪。交通肇事频发,城市道路拥堵不堪,于是史上最严厉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顺理成章出台,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立法能解决真问题么?如果严刑峻法能够行得通,何不将犯罪人直接处死岂不一劳永逸?
法律万能思维导致“常回家看看”入法,但法律不是越多越好
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在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将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维护法律尊严,立法者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调整伦理关系的法律,只能充当道德的底线
对特定人群设置的法律有它的特殊性。所以这类法律本身的特性,不在于对一般主体的平等保护,而是更倾向于特殊保护。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伦理观,相当重视天伦之乐。这一点,更适合用道德的方式去调整。法律的客观标准,如经济上、生活上是否照顾老人,可以量化,但是精神上太难定标准了,那完全取决于父母的主观心理感受。
经济领域的法律,可以与时俱进,而调整家庭伦理关系的法律,只能充当道德的底线,比如子女不能对父母不管不问。法律最终还是回到单纯的经济问题,对现代人正在面临的伦理难题和精神困惑,实在作用有限。
盲目立法的结果就是司法资源被浪费
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
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
法律因不能执行而被轻视,有损法律的威严
我们常说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而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这种常回家看看式立法能执行到位么?法律有牙齿,就是说法律顶用,而没有牙齿的法律等于没有牙齿的老虎,这怕是连野猪也吓唬不到的。
这类不讲究立法科学基础上的法律崇拜主义可以称为法律僵化主义。法律僵化主义者想当然地以为社会问题只要法律教条化,就能在“社会精神层面”解决社会问题。这是要不得的,这样的僵化,只会葬送法律的威严。
立法推行孝道,固然有强制子女的效用存在,但若强大的外在压力无法减轻,这种无奈的“孝道”究竟有多少真情实意?而法律的尊严又能剩下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