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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与民主的底线
2011-7-21 14:22:12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当听证会代表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大多数提出某种利益诉求时,决策者必须作出理性的回应。

 

    4月18日,北京市发改委对外公布了出租车租价调整申请方案,并决定于4月26日召开北京市出租车租价调整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在过去几年里一直是我国政府管制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领域的关键词。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引入及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已成为政府公共决策和管制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彰显行政民主化、理性化的一个重要符号。

 

    但是,在多年来各地此起彼伏的价格听证会现象背后,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些突出的问题:社会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审美疲劳”越来越明显;有些价格听证会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价格听证会基本上成为“涨价听证会”;公众对听证会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怀疑。听证会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而要面对和解决听证会制度的公共信任危机,政府需要认真反思:听证会究竟要听什么?

 

    正式听证制度的核心,表现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决策者要听取代表各种不同利益参与者的诉求及其理由,并对这些诉求作出真诚的、负责任的回应;在程序上,最后决策的出台,应当主要以听证会中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和相关事实及理由为主要依据。简单地说,听证会就是要在一个严格设定的法律程序框架中,去听取并充分考虑与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使行政决策获得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支持。

 

    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正式的听证。在实践中,价格听证会其实只起到了一种表达、咨询和讨论的作用。听证会中所表达的诉求及其事实、证据和理由,对于最终作出决定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如果据此认为决策者可以轻视甚至无视听证参与者的利益表达,并暗示公众应当降低对听证会的功能期待,则是对听证会制度的巨大误解和嘲讽。

 

    如果我们的价格听证会只是一种表达机制而不是表决机制,那么这实际上进一步要求作为听证会主持者的政府决策部门,应当以更加严肃的、真诚的、负责任的精神认真对待听证会,否则,本来就缺乏严格程序保障的听证会就极有可能成为“做秀”或“过场”,而这将加剧对听证会的公共信任危机。

 

    那么,我们的价格听证会到底应当听什么呢?简单的回答是:应当听取真正能够代表多方利益的参与者的诉求和表达。这一简单的回答其实意味着复杂的要求:第一,决策者应当以开放的、不带预设偏向的态度去听取不同声音。我们的很多听证会,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下召开的,而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制机构,与被管制的产业有着实质性的利益关系,从而导致“管制俘获”,即管制机关成了被管制产业的俘虏。这提醒我们,决策者在听证会中应当对那些势单力薄的微弱声音给予更认真更深切的关注;第二,决策者应当要求参与各方充分地披露信息,以使听证会各方所表达的利益诉求更加客观和真实,避免由于强势的参与者垄断关键信息而导致决策不公正的情形;第三,决策者听取各种声音,必须做到全面、公正,克服对意见“选择性听取”的立场;第四,即便听证会不是一种表决机制,但它作为一种参与机制,不能丧失民主决策的底线要求,即,当听证会代表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大多数提出某种利益诉求时,决策者决不能无视这样的诉求,而必须作出理性的回应;第五,既然听证会是一种公众参与的特殊形式,那么决策者在听取意见时,不仅要听取听政参与各方的声音,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声音,在有限的参与者和广泛的民意之间作出权衡和兼顾;最后,或许也是最重要的,决策者应当对所有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考虑,并且在作出最终决策时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让公众相信,他们的诉求得到了认真的对待,即使这些诉求可能并没有在最终结果中得到全部实现。

 

    每一次听证会,作为一个公共事件,对于政府、参与者和公众而言,都是一种民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练习和学习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反思公共管制的必要性、公平行政的实现方式、公共信任的维护等公共治理本质问题。面对北京市即将召开的又一个牵动各方利益甚至是社会公众敏感神经的价格听证会,我们期待,这一次,决不是一个让公众受伤的“预设结果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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