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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欢代替不了法律公正
2011-8-6 13:38:42    来源:人民论坛    我要评论(

    近日,云南李昌奎案在网民的抗议声中,迎来了再审。有调查称约98%的网民对死缓表示不满,认为轻判,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认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网络民意与法院判决再一次站到了对立面。

 

    从苏格拉底开始,法学家的智慧就是因对话而生,因对话而传播扩大的。而网络是各种热点问题、各种利益诉求、各种社会现象、各种舆论观点的汇集场,其中既有公民的理性参与,又交织着各种非理性的声音。

 

    网络拓宽了学术自由的空间,但也造成了一些法学家过于无拘无束。网络发言往往缺乏严谨的逻辑思考和周密的论证,看似言之凿凿,实则捕风捉影。网络学术无门槛、无遴选,导致鱼龙混杂、良莠难辨。更可怕的是网络学术往往演变成对热点问题的追逐、对时髦观点的附和以及对历史的戏说、对未来走向的瞎猜。

 

    在当下这个媒体时代和商业时代,法学与舆论共谋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因为法学的根本使命是张扬法律精神、凸显法律价值、建构法律秩序,媒体和网络虽然能够聚集公众的声音,形成监督和批评的力量,但是也会走入“媒体审判”的误区。法学家不仅要批评公权力的滥用,而且也要反对乌合之众的集体非理性。但网络却给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无从得到满足的需求提供了一个发泄的虚拟空间。因此,网络话语常常挑战主流价值观、激化矛盾摩擦、鼓动群众情绪,这与法律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冲突的职能有时是相左的。

 

    网络舆论不能嘲弄法律、亵渎法律,这是起码的要求。我们这个国家有过以言代法的沉痛历史教训,必须警惕网络舆论以人民的名义、以正义的名义干扰国家治理,动摇法律权威。

 

    网络舆论的兴师问罪,导致公权力部门绞尽脑汁应对舆论,其实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人治”。因此,网络并不是法治的沃土。法治化进程只有在理性轨道上进行才能实现一步步深入。中国是在告别“文革”噩梦之后进入“权利的时代”,因此,必须对狂欢化政治保持足够的警惕。法治是一种具体化实践,不能靠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法律对人类幸福、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向是建立在一整套可操作性方案之上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法律规则的治理是一种细致的理性活动。

 

    法律是解决世俗纷争的智慧。法律智慧不是吓唬人、教训人的智慧,而是日常生活智慧。法学是一门经验与理性并重的学问,既讲究法律理性又在乎生活逻辑,既遵循法律规则又沿用民间习惯,既强调“为权利而斗争”又承认“事实性的权利”。网络时代的法学家不能再做空洞发言、凌空蹈虚的演说家,而要做既积极回应现实,又善于合作、善于赢得公共信任的理性交往者;既要以对话者的身份参与国家法治进程,又要以理解者的身份深入乡村法治;既要挑现行体制和公权力部门的毛病,又要说服公众遵秩序、讲规则、尽义务。当然,网络时代的法学家应该在自由发言的同时,也保持着对文字的挚爱,既有网络交流的兴趣,有“一盏纱灯照万卷”的勤奋、才气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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