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市场经济有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三者不存,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也必须承认自由和产权的神圣性,否则,所谓的“民主”就可能变成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最近某地方法院对一起所谓“非法集资”案子的死刑判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看来,我们离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们的经济中仍然有很多特权有待消除,从而真正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
自由是权利,不是特权
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如同生命一样,与生俱来,不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我们需要自由,没有自由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喝水、上厕所一样。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因为人是平等的。自由,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技能、劳动,自主地决策,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梦想;从消极的方面讲,就是每个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愿的合作才能互助互利。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他人创造价值,自己才能获得收入,只有给他人带来幸福,自己才能够幸福,这就是我讲的“市场的逻辑”。而且,只有自由,才有公平竞争;只有有了公平竞争,才有创新;只有有了创新,社会才能真正地进步,让每个人的生活得到改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或者拥护自由而又不赞成市场,我觉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可以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这就是强盗的逻辑。一个社会没有了自由,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相互伤害的斗争,不会有真正的竞争。计划经济下有好多的斗争,但是没有竞争。斗争是毁灭财富的,只有竞争才是创造财富的。所以,自由也是社会繁荣的基础。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rights),不是特权(privileges)。所谓权利,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理通天下”,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与自己的出身、地位无关;而特权,则是“凡事对人”,一部分人拥有,另一部分人没有,取决于个人的出身和地位。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但那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而占人口多数的奴隶享受不到。
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开放的,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成立非营利组织,如慈善基金会、大学、俱乐部等,这些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自由享有的权利,而不应该是少数人的特权。
但是我们知道,在我国现阶段这些很多仍然是特权,而不是普通人的权利。比如要创办一个企业,要经过好多审批程序,每个程序都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些人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够成功,另一部分则成功不了,这就是特权。
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设置了种种进入壁垒,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批准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使得我们在歧视着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
最近国务院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发展,但是我们想一下,如果公民有自由成立金融机构的权利,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做这件事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的手里,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
创办非营利机构,就更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都必须是政府或政府附属机构,是否同意当你的“主管”,完全是他们的特权。如果你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即使找到了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也未必批准你的申请,天大的好事也就没有办法干。所以不是你想干好事就可以干好事。
我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都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进入门槛。我的意思是,自由意味着,对进入的限制必须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最低必要的,并且,任何的进入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impersonal),对所有申请人同等对待,不论你的家庭背景、出身、社会地位,都应一视同仁。但是现在这些限制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人格化的,不是基于权利。比如,如果你想成立一个金融机构,如果你认识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能与他们能拉上关系,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这不是权利。这种基于特权的准入制度衍生出形形色色的以关系为资本而不是以知识为资本的所谓“咨询公司”,他们赚的钱是特权下的分赃,而不是来自价值创造。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思想市场的重要性。思想市场是人类以自己的智慧和理性探索真理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市场经济为社会进步而生,只有科学和人文理念上的进步,才能有技术和组织制度上的创新,才有社会进步的源泉。思想市场,意味着承认每个人的自由意志。没有思想市场的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保护产权,必须约束政府征税权和国企特权
市场的第二个基础是产权。产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老百姓就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产权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大家相互尊重产权,如果不信,设想一下,如果一个超市里面,谁都可以进去乱拿东西,马上就会混乱不堪。在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社会,绝大部分人都会生活在焦虑和不安中。
产权也是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尊重个人的权利,每个人才必须通过为他人创造价值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一个不尊重私有产权的社会,不会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对财产权的任意侵害,必然滋生不劳而获的道德文化。当政府官员可以肆意妄为地侵害百姓利益时,不要指望老百姓会见义勇为。目前道德的衰落的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没能很好地尊重个人权利,保护个人财产。
产权也是我们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没人会考虑长远,没有企业有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市场声誉,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
产权也是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靠智慧和勤劳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但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东西。就此而言,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举足轻重,我国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现在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并且,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常常是有选择性,并非一视同仁。比如说,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你去报案,他可能会问你是不是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或者什么大名人,如果你什么都不是,立案难度可能加大。这实际上是基于特权理念的执法。
我讲的这些当然都不是新的理论,从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到中世纪的大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和其他神学家都有精辟的论述。我举两个例子。
13-14世纪的英国经院哲学家威利姆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者颁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和任意夺取被统治者的财产。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制度,“世俗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
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产权不可能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中国企业家论坛研究院的岑科研究员说过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这话非常正确。1215年英国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就是约束国王的征税权,国王不能任意地征税,由此开始了英国漫长的宪政制度建设。但时至今日,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在我国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总把政府税收的增加当做好消息,不去问一问为什么。
我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的一种侵害。一些行业只有国有企业可以进入,非国有企业则不能进入,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像煤炭、钢铁、石油等行业发生的国企强制性地收购非国有企业,显然并非基于产权的市场规则。
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
市场的第三个基础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经济增长的国王。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有交换,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会有真正的创新。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我们人口当中,这样的人的比重相对比较少,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决定着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过去200年人类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说就是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得的。中国过去30年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所做的都是伺候人的事情,他们的成败取决于他们给我们创造幸福的多少,取决于我们对他们服务的满意程度。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反消费者的。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结果使得我们在短缺经济中生活了三十年。限制企业家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的老百姓,是广大的消费者。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致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我要特别提醒,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会出现很多强盗型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靠特权成功的人通常更有积极性维护他们赖以成功的特权,而不是推动把特权变成平等的权利。
总结一下,市场经济有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必须承认自由和产权的神圣性,否则,所谓的“民主”就可能变成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的逻辑。邓小平20年前南巡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的创业自由,赚钱的自由,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让企业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角。这就是1992年之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因。
在迈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改革的路还很漫长,因为我们仍然不是权利基础上的经济。
最近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判决表明,中国公民仍然没有融资的自由,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同样的融资行为,国有企业做就是合法的,民营企业做就犯了所谓“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我记得在早年时,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在国有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都被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现在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几乎任何民营企业家的头上。市场上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再有一个“非法集资”条款。法律本身是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对违反这些准则的惩罚措施,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在法律中写上抽象的“非法罪”条款,就是保护特权。
只有当我们把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转变为普通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时,我们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本文是作者于2012年2月4日在第十二届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作的主题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