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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知的理由不值一驳
2013-7-15 10:09:29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作者:王云帆
  
  针对曾成杰临刑际遇引发的关注,7月14日,湖南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回应称,“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按说无论是在“验明正身”时告知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还是因无曾成杰近亲属联系方式而在执行后才能寄出执行通知书,均有违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第45条如是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法院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的时间,是在“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而非“验明正身”时。验明正身即意味着将马上执行死刑,就算被执行人申请会见,法院也来不及安排。更何况,如何能证明,法官确实履行过告知义务?
  
  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这里的“通知”,同样应理解为“核准死刑裁判文书”下发后立即通知。只有这样,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才有可操作性,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以“无联系方式”为由不告知,实不堪一驳。因为即便真的无法直接联系曾成杰的近亲属,也可通过曾成杰的律师方便地找到恰当的联系方式。哪怕是法院在收到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后三天内,用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曾成杰近亲属也完全可以申请会见。但可惜,该法院连这举手之劳也不愿去做,而宁愿让一对父女抱憾终生,让司法在民意汹涌中蒙上羞辱。
  
  亡羊补牢之策,还在于直面这有违司法伦理底线的错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真诚的道歉来寻求当事人及社会的谅解。死扛到底或一再狡辩只会引来更多的质疑与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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