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讨薪司法尊严何在
2016-3-18 11:10:41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次公开宣判大会成效斐然,“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网络舆论场上,却有另一番场景:除了对“因讨薪而获刑”的农民工的普遍同情,还有对公判铺天盖地的质疑。
当然,对讨薪农民工的同情,也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这些讨薪者如确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法官依法判决是其正常履职。在只掌握了关于案情的零星信息之下,对法官的判罚保持基本的尊重应该成为共识。
但舆论对公判的批评,是当地法院理应反省并应正确面对的。此事中的公判,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种源于古代的“示众式惩罚”。公判源远流长,死而不僵,其社会基础首先来源于当地民众有围观需求(应当承认这样的群众确有不少)。而更重要的来源恐怕还在于当地党政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有此要求:让公开集中宣判在惩治一小批的同时,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法院放着自己的法庭不宣判,非要选择在安保、程序设计等都更为复杂的广场去进行宣判,明显不符合经济理性思维。
当然,法院敢于“示众式”公判,也有其法律基础。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过去公捕公判大会常常套开,批评者以有罪推定批评公捕,把公判也捎带了。这不免让一些法律人不服,因为判决依法的确应该公开,在法庭的“剧场”公开,跟把法庭搬到城市的“广场”上公开,并没有实质区别。
“剧场化司法”与“广场化司法”各有优劣。舒国滢教授曾分析称,“剧场化司法”的真正价值在于它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而“广场化司法”则趋向于通过生动形象的、可以自由参与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结果和实施惩罚的轻重诉诸人们直观、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感情。
但法治语境中的公开宣判与公共舆论场上的“公审公判”,并不能简单等同。在法庭内依法定程序公开审判,就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尽管我们在阆中法院的这一公判事件中,并未发现“公捕”,公判大会的组织者也由以往同类事件中的当地党委、政府变成了当事法院,看上去好像已颇具合法性。
但公判大会之不当,并不是因为围观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为现场安保有多严厉,而是因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挑选特定被告人专门拉开来进行大会式公判,又危及平等权。如果说是为了警示世人,为何独独挑了农民工,而不是贪腐官员或经济犯?当一些法院正忙着通过去除庭上被告人囚服和镣铐来彰显司法文明之时,“公判大会”显然是在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脚步背道而驰。
在当下这个时代,司法文明正日益走进司法公正,成为它最重要的权重之一。有尊严的司法用不着通过贬低被告人形象来抬升自己。实现公正,彰显文明,自有属于司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