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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用来获得罚款
2012-4-20 11:05:15    来源:凤凰评论    我要评论(
  最近浙江省嘉兴市出现了一例古怪的行政诉讼,有个叫舒江荣的人不服嘉兴市交通部门对其在黄灯时通过路口的处罚而状告交管部门,但一审就败诉,最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的终审也驳回了舒江荣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意味着法院认定了存在着一个“闯黄灯”的违法行为,所以舒江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这个判决引起了一场大争论,虽然不少市民并不认为闯黄灯违法,但包括一些头衔挺吓人的法律专家都出来说了话,虽然说法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同意有“闯黄灯”这个说法,仅在“闯黄灯”是否违法,或者应该怎么处罚而有所不同。
  
  有人说处罚有法律根据,特别是各地的交管部门,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积分标准中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罚款200元并计3分。
  
  比如某省会市武汉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说,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
  
  还有一位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干脆表明应该要出台一种明确的规定来减少这种纠纷的构思,说要明确判定“闯”的标准,是车前轮还是车后轮越过停止线?将其转化为一个技术性问题。
  
  看起来大家都似乎很讲究“法治”,都在依法说话,在寻找法律根据,在完善各种可执行法规。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实际上这个“闯黄灯”事件牵涉到一个为什么要有法律,也就是法理的根本问题。
  
  制定法律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如果交管部门或者有关专家真的是为了道路安全而在考虑的话,则根本就不存在所谓“闯黄灯”这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并没有被当作维护社会和谐的手段,而仅仅是被作为了处罚的根据。说的更直截了当的话就是法律只是被用来作为得到罚款的手段骂了,这才出现了“闯黄灯”之类的古怪说法。
  
  为什么要有黄灯呢?
  
  为了交通安全,在交汇的路口设置信号灯,行人和汽车都只能在绿灯亮的时候才能通行,而在红灯的时候则不能通行,交通信号本来和黄灯没有关系,之所以要设置黄灯仅仅是因为只有红绿两色是无法管理交通的,因为行驶中的汽车无法在信号灯由绿转红的那一刹那就停止下来,如果急刹车的话则很容易导致追尾事故,所以才设置一个黄灯让驾驶人能够做出减速,停止的判断。也就是说黄灯是作为红色信号的辅助而存在的,黄灯本身并不是交通信号的一部分。
  
  所以“闯黄灯”这种说法就不存在,违法的只是“闯红灯”。设置黄灯甚至可以认为是为了帮助驾驶人员不至于违法闯红灯也不至于被后面的汽车追尾的一种“福利措施”,在黄灯的时候通过路口本身根本就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
  
  但现在如果堂堂正正地把“闯黄灯”当成了一种违法行为的话,是不是还要设置一种比如说是“灰色”还是什么别的颜色的信号来警告驾车人即将出现的黄灯信号?否则会不会出现为了防止闯黄灯而急刹车从而造成追尾事故的上升?
  
  至于专家们提出来的判断闯黄灯的“技术性标准”即使出台的话,除了给警方提供方便之外,对其他人也毫无用处,因为开车人不可能在那一刹那就自己汽车的前轮或后轮和停止线之间的关系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增进交通安全更不会有任何帮助。
  
  现在不少国家的信号系统都是采用一种被称作“时差式信号系统”的方式,其工作原理是这样的:在一方信号由绿色经黄色变为红色时,另一方的信号一直保持为红色,而且在对方已经变红之后还继续保持红色,一直到经过了一个汽车通过路口所需的时间之后再变为绿色,也就是说在一段时间内这个路口四个方向的信号全部是红色的。为什么要使用这种看起来有点浪费时间的方式就是为了增加安全系数,因为可能有人会抢红灯,这样的方式能够较少一点在路口发生事故的概率,因为即使在红灯亮起来的那一刹那闯进路口的汽车也还不至于撞车。
  
  在中国使用这种信号方式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了。
  
  交管部门应该切切实实地把增进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而不要一心想着处罚违法者或者是获得更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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