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美国说来,及时处理伊核问题,在国际政治上有其现实的需要。如果欧美还不加大施压的力度的话,则不旋踵伊朗必然拥有核武器矣,伊朗再将核弹、导弹“两弹结合”,就拥有对罗马、柏林、巴黎、伦敦等欧洲大都市进行核打击的能力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欧洲强国往往对于朝核问题作壁上观,置之不理,在伊核问题上却表现得比美国更强硬的缘由。美国对来自欧洲各大盟国的催促,自然不会掉以轻心。]
伊朗核问题迄今尚未发生峰回路转的迹象,而西方世界与伊朗越来越临近最终摊牌的期限。最近新闻显示,西方世界与伊朗互动的结果令人不容乐观。在此情势下,以色列不愿意束手就擒,在这种被动的情势下以国运相赌,因此按捺不住焦急万分的心情,正在催逼美国作出最后的决定。汇聚在波斯湾上空的战争阴云似乎趋于浓密,世人心头的隐忧始终无从消除。
德黑兰领导人一直信誓旦旦,否认伊朗正在研制核武器。3月20日,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在波斯新年致辞中称:“我们说过了,我们没有核武器,也不会研制核武器。”他指出,如果以色列与美国攻击伊朗,伊朗不会坐以待毙。他强调,“如果有敌人攻击,无论是美国还是犹太复国主义政权,我们都会还击”。
显然,德黑兰否认伊朗正在研制核武器的说法,不足凭信。究竟有否启动并推进核工程,让国际原子能机构派员过来检查一下,不就可以辟谣了吗?又何必重兵把守核设施,并对核工程进度讳莫如深呢?德黑兰无非是在仿效当年平壤的做法而已。
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查悉朝鲜的核工程以后,平壤宣称本国核项目是为了和平利用核能,根本无意开发核武器。朝鲜与美国谈判时,推诿说本国能源不足,核设施的目的在于发电和医疗。1992年1月,朝鲜还与韩国签署《关于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承诺“不试验、制造、生产、引进、保有、储藏、部署使用核武器”。美国为之还一度怀疑朝鲜研制核武器是空穴来风。2005年2月10日,朝鲜外务省公开发表声明,宣布朝鲜“已经制造了用于自卫的核武器”。这年8月14日,朝鲜副外相金桂冠(负责核谈判)仍仍然宣称“我们没有任何核计划”,可能他出面否认朝鲜正在研制核武器,已经习惯成自然了。
话说过来,眼下伊朗还没有拥有核导弹,尚且如此强硬,一旦伊朗拥有核导弹以后,则在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两大文明板块发生碰撞之际,势必更加桀骜不驯,届时西方国家与伊朗相周旋时,就要徒呼荷荷了。况且,伊朗手中的核导弹,将成为名副其实的“伊斯兰核弹”,那时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犹如打了一剂强心针,必然甚嚣尘上,日夜抓紧挑战西方国家的核心利益。如此,西方国家领袖难免要疲于奔命,穷于应付了。
尤有甚者,国际恐怖分子来无影、去无踪,在宗教精神上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长期支撑,在军事实力上又有伊朗核导弹作为后盾,对西方国家的核心利益的挑战具有持久性和巨大的破坏性。类似核战争之类的核浩劫姑且不说,国际恐怖分子仅在西方大都市爆炸几颗“脏弹”,利用核材料强烈而持久的辐射性,在这些大都市繁华的商业中心造成大面积的“黑洞”,时间长达近千年,市民不得涉足,以免危及生命。市民必然惶惶不可终日,大举往外迁移,即此足以令这些大都市迅即趋于萧条。
如今核弹制造技术已经称不上尖端技术了,更不用说制造“脏弹”的技术早已普及了,研制核武的难处主要在于武器级核燃料难于搞到,而伊朗恰恰正在生产武器级核燃料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仅仅评估一下类似“脏弹”的核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就足以令西方国家领袖及学者不寒而栗,夜不成寐了。更何况一旦噩梦成真,伊于胡底?这一惊心动魄的悲惨前景简直令人不堪设想。
此外,对美国说来,及时处理伊核问题,在国际政治上还有现实的需要。如果欧美还不加大施压的力度的话,则不旋踵伊朗必然拥有核武器矣,伊朗再将核弹、导弹“两弹结合”,就拥有对罗马、柏林、巴黎、伦敦等欧洲大都市进行核打击的能力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欧洲强国往往对于朝核问题作壁上观,置之不理,在伊核问题上却表现得比美国更强硬的缘由。美国对来自欧洲各大盟国的催促,自然不会掉以轻心。
过去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伊朗的决议案,力度不到位,堪称不痛不痒,最终效果等于零。联合国决议案通过以后,伊朗仍然抓紧研制核武器的进度,不稍懈怠,而且在外交姿态上依然强硬,决不后退半步。过去联合国制裁伊朗的决议案究竟是否有效,由此略见一斑。
诚然,尽量在伊核问题上拖住美国的手脚,不让伊核问题速战速决,可能符合俄、中两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自有其考量的基点。问题在于,此等立场是否真正有助于避免一场战争。
既然欧美认为伊核问题涉及其核心利益,处于欲罢不能的状态,然则,如果伊朗不能见机而作的话,一场战争是断乎不能幸免了。假定这个前提正确,则国际社会加大对伊朗制裁的力度,实际上是避免战争降临的唯一途径。
在伊核问题上,确实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制裁奏效,则战争可以避免;制裁无效,则战争必然降临。鉴此,要在波斯湾地区避免一场高强度的局部战争,就要加大制裁的力度;倘若制裁的力度不到位,则一场战争终究不能避免。设若如此,就中国而言,能源安全是无法得到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