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平坟的“忏悔书”
2012-12-20 10:20:10 来源:凤凰观察 我要评论()
作者:吴若愚
昨日14时许,新浪微博认证为“政协河南省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委员”的网友赵克罗发布一封“忏悔书”,称前两天得知,自己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被拿掉”,“因为在南阳平坟事件中,给领导添了乱”。他就此发微博“忏悔”自己的错误,并“再次向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们道歉,向南阳市委市政府领导们道歉。”
几小时后,赵克罗将“忏悔书”删除。记者打电话询问原因,赵克罗表示并非有关部门给他压力,而是其亲友担心他而要求他删帖。
河南平坟运动曾轰动全国,其轰动效应不亚于“王立军事件”,应该算是2012年发生在中国的最有影响的大事之一。对于“平坟运动”的孰是孰非,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的角度不同,所表达的观点自然各异,很难把对与错来定义。如果说对,那就是平坟能够还给农民耕地,如果说错,那就是破坏了公序良俗。但是,在这次声势浩大的平坟运动中,是否得到民意的支持?平坟得来的土地是否真的用于耕种?而且在平坟运动中有无采取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没有因为平坟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只有对这些问题逐一捋清,才能得出错与对的结论。当然,实际情况是自然存在的,无需笔者烦叙。笔者要问的是,为什么一个政协委员要为曾经反对平坟而写忏悔书。
从赵克罗微博截图的内容看,赵克罗忏悔的原因是自己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被拿掉”,“因为在南阳平坟事件中,给领导添了乱”,很明显,他认为自己省政协委员及常委提名被拿掉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反对平坟运动。赵克罗在忏悔书中称,河南省财政厅已经提名他为下一届省政协委员,但就在前两天,省委统战部研究酝酿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名单时,他的推荐提名被拿掉了。
至于是不是因为反对平坟就“被拿掉”,我们并不知道,但是,根据《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规定,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赵克罗对平坟运动有自己的看法,他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自然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他实名注册发表博文批评平坟运动,也是宪法赋予一个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应该说他的所作所为是履行一个政协委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该受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然而,曾经被提名的省政协委员“被拿掉”了,他深感悔恨,认为自己当初反对平坟是一个错误。
赵克罗为什么要后悔,就因为自己的省政协委员的提名“被拿掉”了,当初反对平坟时,总以为自己站在一个政协委员的立场上看问题,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建议和批评,认为自己做了一件有利于人民的好事。然而,就因为这个自认为正义的举动给自己带来了不利。从赵克罗的忏悔书看,他现在认为过去反对平坟是错误的,就因为反对,所以自己省政协委员提名“被拿掉”。假如省政协委员提名不被拿掉,赵克罗一定不会觉得曾经的反对是错误的。从赵克罗的遭遇,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政协原来并不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协委员所谓的监督、建议、和批评等的权利,也不过是权力部门施舍的,当“权利”遭遇到“权力”时,权利只能服从权力,如若不然,后果便不堪设想。赵克罗悔恨的原因就是没有顺着地方政府的意志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利。
昨日14时许,新浪微博认证为“政协河南省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委员”的网友赵克罗发布一封“忏悔书”,称前两天得知,自己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被拿掉”,“因为在南阳平坟事件中,给领导添了乱”。他就此发微博“忏悔”自己的错误,并“再次向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们道歉,向南阳市委市政府领导们道歉。”
几小时后,赵克罗将“忏悔书”删除。记者打电话询问原因,赵克罗表示并非有关部门给他压力,而是其亲友担心他而要求他删帖。
河南平坟运动曾轰动全国,其轰动效应不亚于“王立军事件”,应该算是2012年发生在中国的最有影响的大事之一。对于“平坟运动”的孰是孰非,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的角度不同,所表达的观点自然各异,很难把对与错来定义。如果说对,那就是平坟能够还给农民耕地,如果说错,那就是破坏了公序良俗。但是,在这次声势浩大的平坟运动中,是否得到民意的支持?平坟得来的土地是否真的用于耕种?而且在平坟运动中有无采取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没有因为平坟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只有对这些问题逐一捋清,才能得出错与对的结论。当然,实际情况是自然存在的,无需笔者烦叙。笔者要问的是,为什么一个政协委员要为曾经反对平坟而写忏悔书。
从赵克罗微博截图的内容看,赵克罗忏悔的原因是自己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被拿掉”,“因为在南阳平坟事件中,给领导添了乱”,很明显,他认为自己省政协委员及常委提名被拿掉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反对平坟运动。赵克罗在忏悔书中称,河南省财政厅已经提名他为下一届省政协委员,但就在前两天,省委统战部研究酝酿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名单时,他的推荐提名被拿掉了。
至于是不是因为反对平坟就“被拿掉”,我们并不知道,但是,根据《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规定,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赵克罗对平坟运动有自己的看法,他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自然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他实名注册发表博文批评平坟运动,也是宪法赋予一个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应该说他的所作所为是履行一个政协委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该受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然而,曾经被提名的省政协委员“被拿掉”了,他深感悔恨,认为自己当初反对平坟是一个错误。
赵克罗为什么要后悔,就因为自己的省政协委员的提名“被拿掉”了,当初反对平坟时,总以为自己站在一个政协委员的立场上看问题,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建议和批评,认为自己做了一件有利于人民的好事。然而,就因为这个自认为正义的举动给自己带来了不利。从赵克罗的忏悔书看,他现在认为过去反对平坟是错误的,就因为反对,所以自己省政协委员提名“被拿掉”。假如省政协委员提名不被拿掉,赵克罗一定不会觉得曾经的反对是错误的。从赵克罗的遭遇,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政协原来并不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协委员所谓的监督、建议、和批评等的权利,也不过是权力部门施舍的,当“权利”遭遇到“权力”时,权利只能服从权力,如若不然,后果便不堪设想。赵克罗悔恨的原因就是没有顺着地方政府的意志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