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内幕交易自查是在浪费时间和成本,没有投资者会傻到相信自查的结果,有关方面也不应该轻信自查的结果。
自查是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向证监会表明态度的契机。
12月10日,西飞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对资产重组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显示,在773位相关人士中,涉及买卖西飞国际股票人员高达37人。西飞国际还表示,根据涉及买卖股票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及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向来判断,买卖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
高淳陶瓷也进行了自查,高淳陶瓷董秘王贵夫12月10日表示,内幕交易与公司本身无关,重组还在等待国务院批复,“公司和相关方都进行了自查,除了上市公司外,还有十四所、南京证券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结果显示相关方并无涉及内幕交易,自查资料已经递交给证监局,证监局也尚未提出异议。”
副市长股神李健先生也在为自己澄清,西飞国际疑似内幕交易曝光后,深陷“股神门”的原韶关市副市长、现西飞国际副总经理的李健表示,自己是专业人士,短线操作西飞国际完全是基于专业判断,而与内幕完全无关。
自查澄清的结果必定是澄而不清。这些自查的结果是可笑的,既然是西飞国际内幕人士及其亲属进行了相关交易,怎么不是内幕交易?西飞国际一方面否认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对买卖自家股票的人员作出了处罚——目前已卖出西飞国际股票的,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买卖西飞国际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目前尚未卖出西飞国际股票的,必须持满六个月(从买入之日起计算)方可卖出,卖出后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难道西飞国际是监管者?可以用内部处理给交易者定性,处罚交易者?
高淳陶瓷股价出现了明显的异动,11月12日高陶重组收购报告书草案披露,在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复牌后,高陶、十四所、五位认购股份的自然人、恩瑞特等三家被购买的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各方,均有相关人员或亲属买卖高淳陶瓷股票,总计15人。其中买卖最为频繁的有三人,分别是十四所副所长马林的配偶孙芳、涉及重组的五个自然人之一张敏的母亲朱庆芬、所购买资产之一的国睿兆伏的副总经理刘林,前两人的买入或卖出交易均为23次,而刘林则有36次买进或者卖出高淳陶瓷股票的记录。如果连这种行为都不能称为内幕交易,那么请告诉投资者,到底还有什么交易能够称之为内幕交易?
副市长股神,即便有投资的才华,也发挥错了地方。A股市场有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为什么非要投资自己正在竞聘高管职位的上市公司?退一万步说,这样的高管即便没有从事内幕交易,也是法律意识淡漠、也是头脑不清的表现。再说,李健先生怎么能自证清白?如果所有的嫌疑人都能够自证清白,中国的公安、法院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必须采取举证倒置原则,绝不能运用无罪推断原则。所谓举证倒置,就是自己拿出证据,排除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嫌疑。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举证倒置规定,欧美等国基本采取这一规定,原因是内幕交易大多在密室进行,取证困难。
事实上,在具体案例和规定中,已经有了举证倒置的先例。
针对重大事项披露前股价异动现象,中国证监会祭出“主动举证”狠招。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就是事实上的举证倒置。
2008年10月8日,首例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案件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深信泰丰董事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法院认可了证监会关于“董事勤勉尽责的举证责任在其本人”,实际上认可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责任人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免责,若无法提供,则即可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
把零星的案例上升到制度的进步,将举证责任倒置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投资者与监管者将拥有对付内幕交易的利器。
目前的自查,自查之后的表白澄清,除了让当事人出丑之外,没有任何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