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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首先要废除恶法
2009-12-12 10:57:04    来源:网络    我要评论(


    《法制日报》近日特意全文刊登了温家宝总理去年5月4日到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的谈话,他说,“说法律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一年半以后,《法制日报》才刊登温总理的讲话全文,算是一种迟到的补登了,其中缘由外界难知,兴许只是为了再次强调法律的重要。“法比天大”,首先要搞清楚天是什么,对于一些人尤其是官员来说,天恐怕就是权力,或是让自己掌握权力的人,或是因此而带来的万千利益。在一些人的管辖范围内,“老子就是天”,“老子就是法”,其实法也没用,天也没用,只有他自己管用。    

    这种现象多了,难免叫人对法治生出许多疑心来,老百姓有事情第一个想到的不是上法院,而是去北京上访。近年来上访量激增,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增多的问题,还应看到法治建设不足的问题。这些年来,我们的法律制订得越来越多,曾经发生过一次会议审议5部法律的情形,但法治社会的要义不是法律有多少,而是人们是否按照法律准则办事,有权者是否尊重法律,法律是否大于权力等等。可惜的是,司法仍然会遭到来自各种公权力的压力,“民告官”难以获胜便是佐证,法官判案有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官员指令,长此以往,老百姓凭什么信仰法律,某些官员如何不视司法为玩偶?我们时常说,司法是公正的底线,可是,枉法裁判所为何,司法受干扰所为何,这不都说明,权大于法的事情仍然是社会的一块顽疾吗?
  
    该消除的顽疾必须消除,哪怕为此付出大的代价。如若任权大于法流行,“法治社会”便会沦为一块破陋的遮羞布而已,其所导致的社会失范要比消除顽疾所付出的代价大得多。“法比天大”,其实只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是一句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常识,由总理之口讲出,却振聋发聩,这其实说明我们还欠了“常识”不少账。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尚未真正建立,为什么司法还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掣肘,为什么司法本身也还存在一些不尽符合法律常识的设计?剖析问题,不仅要看外因,也要看内因,只要是能够更有效地建构法治,什么思想都不妨借鉴,什么制度都不妨借用,开门立法、开门督法,推动司法民主,皆是可兴之举。
    
    温总理所言的“法比天大”是基于法治前提下的“法比天大”,有的人却故意误读为法就是最大,法就可以什么都不顾,什么都不管。这显然也是靠不住的说法。温总理所说的“法比天大”是有法必依,是尊重法律,尤为重要的是尊重善法,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就是正当的,就是合宪的。曾经的收容遣送制度就是一部典型的恶法,除此之外,近年来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部门主导立法”现象,也需要加以警惕。本来,一些国家部委、政府部门不能参与相关立法,可他们却偏偏不仅参与,还主导立法进程,结果造成部门利益在法律中体现过多,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样的法律就是闭门造法的结果,最后导致法律所导致的社会不公正,因而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
    
    “法比天大”,告诉我们必须在全社会范畴内树立司法信仰,而要树立这种信仰,使司法具备俯仰天下的权威,必须进一步对司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进行改革,约束相关干扰司法的不当权力,促进司法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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