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11月12日终审判决三名灭门案被告无罪,廊坊市中院在接到判决书后,延至2011年11月4日宣判。三名被告因此多关押两年,且未获任何解释。河北高院王惠敏法官透露,“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或是押后宣判的原因。(相关新闻见本版)
法院判决执行难本是老生常谈,主要集中于与经济相关的民事领域,但被判无罪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却因判决书“神秘失踪”而整整两年得不到释放,案件“判”而不“宣”,则实在是闻所未闻。显然,将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压下两年不宣,已经构成对无罪公民的非法拘禁。
俗话说,死人越多卖棺材的越高兴。小地方出了大案要案,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出人头地的机会。想想看,当年连破两起灭门命案,那是何等风光。一批破案有功人员均被表彰奖励、提拔重用。这下好了,当年的铁案硬是给办成了冤假错案,高院一下子改判了5个人无罪,不仅要涉及到赔偿责任在不同机关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而且当年的“政绩”也一下变成了败笔。于是,执掌法律权杖的司法者,非但不为冤假错案得以最终纠正而感到庆幸与惶恐,更不为这5名无罪公民失去的8年自由青春而感到歉意与不安,相反,他们将个人利益的受损归罪于被他们错判的公民,又间接多加了两年“私刑”。
高院已经终审宣判无罪,地方法院都要压下判决书两年不宣。当法官首先想到的不是尊重法律,为社会伸张公平正义,而是肆意玩弄法律为自身私利服务,这样的法官其实要比被他们审判的嫌疑人龌龊千万倍,让这样的人执掌于神圣的审判席,实在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法律丢失的尊严,只能用法律的方式来找回;司法丢失的公信,只能用司法的途径来弥补。既然谁也没有权力将无罪公民枉法多关两年,司法机关如此作为就是明摆着的知法犯法,必须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绝不应该只是行政问责了事。
(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