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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2009-10-10 10:44:18    来源:网络    我要评论(


    去年发生在江西警察因刑讯逼供打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今年已被法院刑事判决。

    刑讯逼供自古有之。但在封建社会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刑讯逼供是非法的。

    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就反对刑讯逼供。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法》就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1997年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刑讯逼供罪是严厉打击的。

    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办案人员之所以采取刑讯逼供行为,主要是为了破案而逼取口供。其主要原因是:
    1、办案人员破案心切;
    2、迫于外界压力;
    3、侦查技术落后;
    4、还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
    5、有罪推定在作祟;
    6、对刑讯逼供罪有时打击不力;
    7、社会对刑讯逼供行为是宽容的。
    以上诸原因造成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

    以前凡是被发现的刑讯逼供罪及行为都得到了相应处理。今后,为了杜绝或少发生刑讯逼供,我们应该:
    1、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证据原则;
    2、没有主要犯罪证据的慎用抓捕等强制措施;
    3、强化无罪推定的理念;
    4、有相应的制约措施,比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律师在场;
    5、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办案,不采取刑讯逼供行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少发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是一对孪生姐妹,冤假错案多发生在刑讯逼供中。

    要记住,刑讯逼供是无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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