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媒体披露,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
住房保障是不是公共产品,尽管时有争论,但随着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中职能的扩大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住房保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为公民基本居住需求能否得到保障并不纯属个人之私事,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中有无法私人化的公共利益存在,理应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鉴于中国城市房价畸高、弱势群体难享安居之乐的现实,为住房保障立法才成为了社会各界一个痛切的呼吁。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虽有《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但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均由政府一纸规章来规范,一些基本概念如“中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等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保障房的准入、退出机制等在现行规范文本中还存在欠缺。一边是保障房建设的指标不断加码,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频频出现,一边是法律的缺位,“住房保障法”成为近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自在情理之中。
但现在传出的消息却让人喜忧参半。一方面,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规定了三档总计190件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位列第二档,权威人士透露,条例有望在今年10月前基本完成草案起草,并于本年底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这意味着住房保障终于即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此“法”非彼“法”,与代表委员们呼唤、万众期盼的《住房保障法》相比,《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法律效力显然是降低了。
住房保障为什么会“降格立法”?权威人士表示,如果要立的是一部法律,“牵涉的利益主体就会比较多,争议也就比较多”,而现实却“需要尽快‘有法可依’,所以,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效率较高”。
立法必然牵涉到利益之平衡,立法过程中出现各方博弈乃至利益群体掣肘均可想见,把“住房保障法”主动降格为一部“条例”可以规避一些困难,有望迅速出台,这一初衷无可非议,体现出的立法技巧甚至值得赞赏。然而,这一选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无法讳言和回避。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作为事关住房保障的法律,划定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责任必为核心内容之一,一旦降格为“条例”,法律应具的刚性约束力是否会大大削弱?
舆论的这一种担心不应被有意忽视,毕竟公众对住房保障立法早已期望甚殷。无论这部法叫什么,以何种形式出台,当下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强调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不能稍有游移,如果最后定格为“条例”,为了回应公众的疑虑,则有必要辅以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一部规范住房保障的法律,除了明确政府责任之外,其在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最大的关注点。众所周知,近年来保障房开工速度极快,而一些问题也触目惊心,保障房质量缺陷、富人冒领经适房、经适房公然进入市场交易等现象,因为事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再激起舆论热议,严重损害了保障房的声誉,并对住房保障这一本身利国利民的工作产生了不应有的干扰。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条例”有所回应,如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就是一种新型的退出机制。这种压缩牟利空间的办法对规范保障房申购当然是有益的,但也有必要指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的几乎所有问题,无不与权力的不规范有关。权力不肯就范,良法美意就存在被杯葛的危险。
从长远来看,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终究应定位于“主导”而非“主办”,以减免土地出让金、税务优惠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到保障房建设中,而保障房的形式则宜听取经济学家的建议,以廉租房为主。只有市场化运作再加上极小的利益空间,才可能真正杜绝当前保障房的一些严重弊端。